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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0日,原告行政訴訟訴織金縣茶店鄉,確認其制定《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300MW農業光伏電站土地流轉及征地補償方案》無效一案在黔西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追加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織金新能源分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庭審爭議焦點為:《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300MW農業光伏電站土地流轉及征地補償方案》是否具有可訴性。
庭審中被告茶店鄉認為該方案不屬于行政方案,不具有可訴性,并將違法用地的全部責任推卸給第三人烏江公司。而第三人未受被告委托,為被告的行政行為進行辯護。好一出雙簧!
法庭則認為《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300MW農業光伏電站土地流轉及征地補償方案》屬于補償標準的爭議案件,應該先復議,后訴訟。值得一提的是,原告請求確認該方案無效,而不是對補償標準存在爭議,因為原告被破壞土地沒有進行過補償,因此談不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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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請求撤銷的方案為“織金光伏項目”征收和流轉土地的具體實施方案,涉及土地為升壓站18.849畝,光伏方陣11800畝。方案由茶店鄉聯席會議通過,請示織金縣人民政府批準,具體內容包含用地方式、土地及附著物補償標準等。根據畢節市自然資源局的回復:升壓站征用茶店鄉先鋒村18.849畝耕地;光伏方陣累計簽訂土地流轉協議4900余畝,分別為茶店鄉2900余畝、金龍鄉1500余畝,八步街道500余畝,均補償到位。說明涉案方案是已經具體實施的行政方案。茶店鄉無征收批文征收“升壓站”的行政行為違法,烏江公司未批先建升壓站行為同樣違法;另外茶店鄉制定涉案方案并將土地租賃給第三人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同樣違法。《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批準征收土地的行政機關只有省級政府和國務院,制定征收方案的行政機關為縣級人民政府,可見茶店鄉沒有制定方案法定資格,因此應依法確認涉案方案無效。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茶店鄉在答辯中認為使用土地的方式是流轉而非征用明顯無法律依據。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根據茶店鄉和烏江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烏江公司是沒有接受流轉土地的法定資格,另外,農村土地流轉的主體資格為村委會,且流轉土地必須得到承包人同意,不能進行非農建設。
茶店鄉在答辯中認為破壞涉案土地的為烏江公司,流轉土地為烏江與農戶簽訂,明顯是推卸責任。根據烏江公司提供的與農戶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流轉協議》證明顯示:流轉土地由茶店鄉(丙方)、大營村委會(甲方)與農戶(乙方)簽訂,協議內容沒有對烏江公司的任何權利和義務進行約定,烏江公司也沒有參與簽訂。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300MW農業光伏電站土地流轉及征地補償方案》既屬于行政方案,也具有可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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