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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21年2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駕駛培訓服務合同,2021年2月25日原告去見了教練,但沒有練車;2021年2月27日練了一次車,2021年3月8日上課時,被告公司的駕校教練瞿俊駕駛教練車在XX路XX號XX基地內將原告撞傷。原告認為其人身健康已經受到傷害,且被告管理不當,沒有先教交通法規就進行上車培訓,教練員交通安全意識淡薄,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全額退還駕駛培訓費。
法院判決:確認原告趙某與被告XX有限公司之間的駕駛培訓服務合同解除;
二、被告XX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趙XX培訓費5,838元。
法理分析:原、被間簽訂的駕駛培訓服務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遵守。現原告要求解除培訓服務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培訓費,鑒于原告已進行過一次實車訓練,并在第二次實車訓練過程中受傷,本院酌情確認被告返還原告駕駛培訓費5,838元。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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