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的監管需要先進的技術應用,但先進的技術卻未必能夠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起到決定性作用的還是技術的應用主體——執法者。因此,確保執法者有效使用監管設備或技術,以達到保護環境的預期效果,才是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法制建設關鍵所在。
案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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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21魯網報道《煙臺牟平區智慧“千里眼” 守護綠水青山王格莊鎮 精準監督助力人居“環境整治”》:“牟平區通過全域數字化管理平臺,實現了對所有山嵐的多維度、可視化監管,一雙雙“千里眼”為綠水青山筑起了安全屏障,但是依舊有些企業為了提高生產效益,置生態環境與不顧,抱著僥幸的心理和政府玩捉迷藏,就在近日牟平縣王格莊鎮群眾向本網反映,該鎮有企業涉及非法洗沙,廠區里的砂石白土露天堆放也不苫蓋,碰到大風的天氣,刮的到處亂飛,對當地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還有污水直排的現象。”
以案釋法:律師:陳偉
從圖片不難看出,被曝光企業的污水直排已經導致地面形成不小的溝壑,顯然,企業的排污行為可能已經持續很長時間,與報道中智慧“千里眼”的應用形成鮮明對比,更加折射出先進技術在環境保護中的無力。當然,可能企業并沒有在“千里眼”覆蓋范圍之內,但這并不能成為監管缺失的理由。
事實上洗沙產業污染難治的背后,可能存在著利益輸送,甚至保護傘。
2021年10月14日光明網以《嚴查非法洗砂》為題對中央第四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廣東發現,廣東一些出海水道作業船只跟監管部門“打游擊”,進行非法洗砂洗泥的現象進行了報道。
報道稱:“非法洗砂的背后是暴利驅動,暴露出有關部門監管方面的漏洞。除了要通過加強立法,完善法律保障,解決查處非法洗砂洗泥法律適用問題,有關方面還應進一步嚴查非法洗砂洗泥利益鏈,特別是要對相關“保護傘”堅決打擊。”
由此可見,環保立法不僅需要立足于對企業生產行為的監管,更需要立足于對環境監管部門和執法人員的監督和問責。而真正需要加強的是環境執法不同環節的制度設計和優化。比如:建立執法結果追溯機制,讓企業整改與執法效果掛鉤,并以此作為執法人員的工作考核機制。比如:建立環保志愿者動態驗收機制,由本地居民對官方公示的環保執法結果進行階段性動態驗收,利用社會力量實現對生產企業和執法人員的同步監督,實現對污染源頭的長效監督,讓企業不敢排污,執法人員不敢懈怠。
來源: http://www.fzyshcn.com/qita/G2018458NT5D.s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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