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物業糾紛律師:以物業服務不足拒繳物業費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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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20年7月26日,松江區大和別墅業主大會和上海市松江區大和別墅房屋業主委員會發布《關于物業管理費調整的表決結果公告》,明確根據業主投票結果,業主大會決議:同意大和別墅物業管理費調整增加0.65元/平方米,調整的執行于2020年9月1日開始。
另查明,被告鄭放慧及案外人應某、鄭某系上海市松江區XX鎮XX村XX號房屋的權利人,于2003年6月20日取得該房產權證,房屋類型為花園住宅,建筑面積為299.12平方米。被告未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物業服務費,原告因催討未果
法院判決:被告鄭放慧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麗茵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物業管理費10,914元。
法理分析:原告與松江區大和別墅業主大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發布的《關于物業管理費調整的表決結果公告》合法有效,對小區全體業主有約束力。原告已按合同約定提供了物業服務,被告作為小區業主,理應支付相應的物業服務費。被告抗某認為原告在物業服務工作中存在許多不足,并以此拒付物業服務費,本院認為被告抗某理由尚不足以阻卻被告繳納物業管理費之義務,故對被告抗某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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