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在一商場內,一男子在翻越電梯時墜樓死亡,事后查明原因,竟是因為男子受朋友欺騙,誤入傳銷組織,男子為了逃跑,翻越電梯,不幸墜亡。2022年1月18日,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非法拘禁案的起訴書,還原了這起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男子范某、男子邢某、男子王某三人均是漢族,大專文化,無業,范某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河南省周口市淮陽縣,邢某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山西省應縣,王某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甘肅省臨潭縣。女子小玉(化名),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住山西省大同市靈丘縣。男子姜某,漢族,初中二年級肆業,無業,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河北省張家口市張北縣。女子小雪(化名),漢族,大專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山東省沂南縣。范某、邢某、王某、小玉、姜某、小雪六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均被依法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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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查明,范某、邢某、小玉、姜某、王某、小雪是同一個傳銷組織人員。該組織根據購買產品和發展成員的數量,將成員從高到低分為,代理商、代理員、培訓員,培訓員有小導、大導,大導又分為正大導和正協,還有家長、老板等級別,剛交上近3000元錢,辦理營業執照的會員和上級推廣員都叫老板,其中老板級成員,直接受命于家長級成員。
一個家長控制一個傳銷窩點,將近十人左右。該組織利用QQ、微信等網絡方式,以幫忙介紹工作,結交男女朋友等為誘餌。將自己的親友或同學騙進傳銷窩點。新騙進的人員統稱帥哥、美女,一旦進入窩點就被鎖在院內,手機被沒收,阻斷與外界的聯系和防止逃跑。在家長的安排下,組織通過陪新人玩耍、聊天和上課等方式,每天24小時看守和監視。
并不斷宣揚,只要購買該組織虛構的某某滋養套裝產品,近3000元一份,就可以成為組織正式成員,購買越多,就賺得越多等暴富理念。帥哥、美女只有在交錢購買產品后,才有選擇離開或留下參與傳銷組織的自由。選擇留下的,在家長的安排下,又對在他后面被騙入的人員,實施上述非法拘禁行為。
范某、小玉作為該傳銷組織在德州市陵城區的大領導,管理他們下線六個傳銷窩點的所有人員,小玉協助范某,主要負責培訓工作,邢某作為小領導,管理在德州市陵城區內的傳銷窩點,家里的其他成員,必須服從他的領導和管理。姜某、王某、小雪作為老板,是邢某所管理窩點的組成人員。其中姜某是該窩點管家,負責掌管大門鑰匙,統一保管手機等。
小玉以叫朋友來玩的名義,誘騙杜某來到他們所在的德州市陵城區,某某局家屬院傳銷窩點的邢某家庭。小玉事先已將杜某的脾氣性格和個人愛好,告訴范某、邢某,他們三人商定并安排王某、小雪作為杜某的師傅,拉攏杜某加入該傳銷組織,并在日常生活中對杜某進行看管。
邢某安排姜某將杜某與其他成員的手機進行統一管理,杜某在使用手機時,由王某、小雪進行監視。為防止杜某趁睡覺期間逃跑,邢某安排王某陪同杜某睡在一起,同時讓姜某睡在臥室門口處。第二天杜某得知是傳銷組織后想離開時,被邢某、姜某、王某等人強行阻攔,并且大門始終鎖著。
直到事發當天下午1點左右,范某等人得知,另外一個傳銷窩點被公安機關查處后,指使邢某、小玉帶著杜某外出躲避,邢某又電話告知了小玉。后來小玉叫著王某、小雪一起帶杜某到德州市陵城區某某廣場商場內。
下午3點10分左右,杜某趁三人不備,從某某廣場商場三樓室外手扶電梯,跑到四樓處翻過電梯墜樓摔傷。附近行人撥打110和120不久,120急救車和警察先后來到現場。小玉跟隨120急救車,陪杜某到陵城區人民醫院進行搶救。杜某在當日下午5點24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另查明,事發當日下午5點半,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警大隊民警,在德州市陵城區人民醫院外科病房將小玉抓獲。當晚八點半,在德州市德城區某某廣場商廈內,將邢某、王某、小雪抓獲。一個月后,高密市公安局夏莊派出所民警,在出租房內將姜某抓獲。當日下午6點左右,在夏莊派出所門前,將范某抓獲。
另又查明,邢某及其親屬,與杜某家人自愿達成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杜某家人經濟損失13萬元,并取得諒解。小玉及其親屬,與杜某家人自愿達成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杜某家人經濟損失9萬元,并取得諒解。小雪及其親屬,與杜某家人自愿達成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杜某家人經濟損失4萬元,并取得諒解。杜某家人提交書面申請,撤回對邢某、小玉、小雪的附帶民事訴訟。
鄒某說道,他認識網友杜某,杜某以到德州市陵城區花店做兼職為由,騙他加入陵城區一平房內的傳銷窩點。該傳銷窩點小玉是大領導,邢某是小領導,姜某、王某、小慧(化名)、小雪、杜某、秦某及四五個叫上不名字的都是老板。
他來到第三天,杜某被小玉騙過來,由王某、小雪時刻盯著看管,手機也被統一管理,打電話時有人看管,防止報警和發送位置,院子大門一直鎖著,睡覺時有人在客廳看守,防止杜某逃跑。杜某來到第二天上午聽課后,得知是傳銷跑到客廳拿手機要離開時,被邢某、姜某等幾個男生抓著胳膊、手腕等部位,后來回到客廳。
之后幾天,再沒有離開該院落。期間,杜某多次問王某、小雪什么時候可以離開,王某、小雪會哄杜某,說等他徹底了解該行業怎么賺錢后,就放他離開。一直到第四天,杜某被帶出去后,下午四點多鐘,當時王某、小雪、杜某、小玉、邢某、姜某等人都不在平房內,小慧讓他收拾東西,說帶他出去玩,出門后小慧說邢某告訴她讓他回家。之后再沒與他們聯系,他不知道杜某出事,也不知道那里的情況。
小玉被捕后供述,她在讀大四時,被人帶到北京從事傳銷,后到唐山。她上層領導袁某,叫她到德州市陵城區任培訓員。該傳銷組織自下而上層級是,新朋友,沒交2000余元的新人,統稱帥哥、美女,老板,已交2000余元辦理營業執照的會員和上級推廣員,C級培訓員,有小導、大導,大導又分為正大導、正協,B級代理員、A級代理商,她是C級培訓員大導中的正協。
在陵城區的總負責人是范某,是正大導,領導層還有她和周某。他們三人級別稍高,不管理具體家庭,在每個家庭之間轉悠、幫忙。邢某、毛某、李某、梁某、戴某、程某六人是家長,各管理一個家庭。高某是九人的高層領導。每天中午,她和范某、周某及六個家長都見面開會,匯報各家情況,安排一天的活動。
關于錢或人等情況,家長會第一時間上報給范某,范某拿出意見上報高某,高某同意或者提出新的意見后,由范某再安排下層人員執行。對于新人,領導都會安排比較歷害或者有共同愛好的人時刻盯守看管。一年前,她通過閆某介紹,認識他的同學杜某,山西省人,在德州市慶云縣做風機維修,她與杜某成為網友,并謊稱自己做英語家教。
后來她約杜某來陵城區玩,目的就是想讓杜某來干傳銷。杜某來的前一天晚上,她已將杜某的個人信息、興趣、喜歡歷史等情況告訴范某、邢某、周某等幾個領導。經過商量,范某最后決定讓杜某到邢某家庭,并安排比較喜歡文學歷史的王某和女孩小雪作為杜某的大、小師傅。
她和小雪到德州接到杜某后,先是逛街、吃飯。下午六點多鐘,帶杜某到陵城區后與王某見面。期間,為了預防杜某發現是傳銷后用手機報警、發位置等,她把杜某的手機要過來,一直放到她手包里。直到當晚10點多,她將杜某帶到邢某家庭,該處平房共有十多個人,男女各住一間,晚上有專人值班看守,院門上鎖,以防新人跑掉。
王某和小雪作為杜某的師傅一起看管杜某,負責日常生活,目的就是監視杜某,不能用手機打電話、發定位、報警等,不要跑掉或者自殘、自殺等,最終目的是讓杜某自愿留下來。邢某安排姜某值夜班,睡在屋門口。手機集中由負責人看管、使用。第二天上課后,杜某借口去廁所想逃跑,邢某、王某、姜某阻攔并把杜某拉回來。期間,也曾有人對杜某叫喊,很嚇人。
杜某來到后,由邢某把杜某和其他家人每天的情況,報告給范某,范某再報告給云某。事發當日下午一二點鐘,邢某通知說陵城區毛某家庭被警察發現,讓她帶著新朋友杜某出去躲藏。她又叫著杜某的二個師傅王某、小雪,一起帶杜某出去躲避,帶他們去了比較涼快的某某商場的三樓。
她和杜某在休息座椅上聊天時,杜某還曾扒在玻璃上往樓下看,并說喜歡這種感覺,還讓她一起看,當時王某、小雪就在離他們二人三四米的地方站著。之后,她和杜某又到室外停止的手扶電梯口坐著聊天,杜某沒有說這幾天的感受,也沒有談論課堂內容,只說他今天很開心。當時王某、小雪坐在商場內凳子上。
大約一個小時左右,她給杜某說一起去吃飯,然后她從透明的簾子剛進到商場內,就聽見王某說杜某往上跑了,她回過頭時沒看見杜某,往下一看發現杜某已經墜落到一樓地面上趴著了。杜某是在三樓至四樓之間,室外停止的扶梯上跳下去的,她沒看見杜某從扶梯上跳下去的過程,也沒有看見杜某掉下去時,與他人有過肢體接觸。
她與王某、小雪一起從電梯內下樓,對杜某說這是干什么,當時杜某的左胳膊肘關節骨頭已經漏出來,下巴掉了一塊肉,胳膊上有血。杜某用右手抓她一把,并說想去廁所。她讓杜某別動,問杜某還有哪疼,杜某也沒說話。她給范某打電話告知后,范某讓她打120急救電話。救護車來到后,她和王某、小雪三人陪杜某到醫院,因為王某、小雪沒戴口罩,只允許她自己陪著到病房。
按照組織規定,在遇到警察之前,把手機里所有涉及組織的聯系方式以及微信、短信聊天記錄全部刪除。出事后,她第一時間給云某打電話聯系后,云某讓她把手機信息全部刪除。她把自己手機里關于杜某的信息刪除后,又把杜某手機內與她有關的信息也全部刪除。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范某、邢某、小玉、姜某、王某、小雪,為使被騙來的被害人杜某交錢,購買虛構產品,并加入非法傳銷組織,采取處處看管、不能打電話、不能離開出租屋等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天。六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六人是共同犯罪,其中范某、邢某、小玉在傳銷組織擔任大領導、小領導,均按照傳銷組織的模式,組織、指揮成員對被騙來的新人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姜某、王某、小雪加入該傳銷組織后,在上級的安排、指使、命令下,不同程度地完成了傳銷組織要求的發展新成員、非法拘禁新成員的行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對三人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小玉、王某、小雪在案發后,對被害人杜某積極施救,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仍在現場等待。六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罰。
由于六人的犯罪行為,給杜某家人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包括喪葬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5萬4千余元,依法應予賠償。邢某、小玉、小雪的親屬,分別自愿賠償被害人親屬13萬元、9萬元、4萬元經濟損失,并且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被害人親屬主動撤回對邢某、小玉、小雪的附帶民事訴訟。
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范某、邢某、小玉、姜某、王某、小雪犯非法拘禁罪,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邢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小玉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姜某、王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小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范某、邢某、小玉、姜某、王某、小雪應賠償杜某家人的經濟損失人民5萬4千余元。因為邢某、小玉、小雪的親屬,已自愿賠償杜某家人經濟損失共計26萬元,已經超出應予賠償的合理經濟損失,對超出5萬4千余元之外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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