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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2019年8月14日,原告A作為乙方1、B作為乙方2,與被告作為甲方,案外人C作為丙方簽訂《戰略聯營合作協議》。約定由三方合資成立由乙方控股的目標公司,甲乙丙三方股份比例為:甲方20%、乙方60%、丙方20%。協議對其他合作內容作了約定。
后原告A作為乙方1、B作為乙方2,與被告作為甲方簽訂《XX有限公司戰略聯營合作之補充協議》,約定,目標公司股份比例為甲方20%,乙方60%。第二條支付方式與保障:“鑒于本項協議為供應鏈+知名品牌整合營銷的創新聯營模式,甲方同意《戰略聯營協議書》中乙方(或其指定平臺)繳納的保證金500,000元,乙方按500,000元在合約簽署后5日內交付;……”。
2019年8月19日,原告A通過個人銀行賬戶向被告轉賬500,000元。由被告出具收據,確認收到500,000元,收款事由記載為保證金。
2019年11月12日,WW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股東為原、被告及案外人喬某某。
2020年7月15日,兩原告(A作為乙方1、B作為乙方2)與被告(作為甲方)簽署《解除合同協議書》,內容為:“鑒于:一、甲乙雙方于2019年8月14日簽署了《戰略聯營協議書》,約定:1、甲乙雙方合資設立目標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00,000元,甲方持股20%,乙方持股60%;2、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證金500,000元;如合作一年期滿后目標公司盈利低于凈利潤1,000,000元,則全額返還給乙方;”。“2、目標公司股權結構為:甲方認繳出資200,000元,持股20%;乙方1認繳出資460,000元,持股46%;乙方2認繳出資140,000元,持股14%;喬某某認繳出資200,000元,持股20%。”四、各方確認:“1、目標公司實繳出資情況為:截至本協議訂立時,各股東均未實繳出資;2、截至本協議訂立時,目標公司尚未實際運營;截至2020年5月31日,目標公司總資產為0元,總負債為0元,所有者權益為0元。”“經友好協商一致,就甲乙雙方決定終止合作并解除《戰略聯營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以下合稱“原協議”)一事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茲雙方共同恪守:
2020年7月21日,案外人浙江AA娛樂文化有限公司向指定賬戶轉賬100,000元。2020年8月14日,案外人上海BB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指定賬戶轉賬50,000元。2020年8月27日,案外人上海BB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指定賬戶轉賬50,000元。后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項,致涉訟。
法院判決:一、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A保證金300,000元; 二、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A利息損失(以30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
法理分析:,《戰略聯營協議》及補充協議、《解除合同協議書》均是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對原、被告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原、被告合意解除《戰略聯營協議》及補充協議,被告應按照《解除合同協議書》的約定履行退還保證金500,000元,當無異議。兩原告于起訴時將500,000元作為股權轉讓款,與相關事實不符,經本院釋明后,兩原告認可系作為保證金。現兩原告自認已收到退款200,000元,并且原告B同意由A收取退款及相關利息損失,故被告應向原告A退還剩余保證金300,000元。對于利息損失,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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