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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19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條一份:“本人陳萊(身份證號略)向宋普香處借得款項2.5萬元整,利率月息2%,借期6個月,到時一次性歸還,用在建房屋租賃收租金償還。借款人:陳萊(簽名),2019年11月4日”。原告當日現金交付被告。后,被告未歸還。故原告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法院判決:一、被告陳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宋普香借款本金2.5萬元;
二、被告陳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宋普香借款利息(1、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25元;2、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2.5萬元為基數,按同期同檔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付)。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的借款金額較小,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有相關的借條及原告的到庭陳述為證,應視為原告完成了舉證責任,本院予以認可。關于利息,雙方約定過高,原告予以調低,本院予以準許。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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