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毅刑事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文由張毅律師團隊整理,轉載請注明出處;圖片來源于網絡,侵權請聯系作者
![]()
目錄
一、刑法
二、相關立法
三、立案標準
三、司法解釋(4件)
五、其他司法文件(3件)
六、地方司法文件(3件)——上海、浙江、北京
【一、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條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相關立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9年修訂,2009.08.27)
第三條第五項 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三、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2008年6月25日)
第八十二條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制作、復制、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
(三)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注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刊號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三條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款)]為他人提供書號、刊號出版淫穢書刊,或者為他人提供版號出版淫穢音像制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30號,1998年12月23日)
第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制作、復制、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情節嚴重”:
(一)制作、復制、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二百五十至五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五百至一千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五百至一千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五百至一千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千至二千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千至二千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千至一萬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五十至一百場次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三萬至五萬元以上的。
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其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情節特別嚴重”。
第九條 為他人提供書號、刊號,出版淫穢書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定罪處罰。
為他人提供版號,出版淫穢音像制品的,依照前款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刊號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出版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2004年9月6日)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
(三)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注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六條 實施本解釋前五條規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具體描繪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淫穢電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體描繪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淫穢電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直接鏈接的;
(三)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和語音信息的;
(四)通過使用破壞性程序、惡意代碼修改用戶計算機設置等方法,強制用戶訪問、下載淫穢電子信息的。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幫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販賣、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等以實物為載體的淫穢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音信息。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音信息不是淫穢物品。包含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電子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0]3號,2010年2月4日)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
(三)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注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后果的。
實施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四條 以牟利為目的,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數量或者數額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六)項兩項以上標準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一百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是淫穢網站,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等服務,并收取服務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為五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上述服務的;
(二)為淫穢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為淫穢網站提供代收費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后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七條 明知是淫穢網站,以牟利為目的,通過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間接提供資金,或者提供費用結算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處罰:
(一)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投放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的;
(二)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的;
(三)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
(四)以投放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五)為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嚴重后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 實施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機關書面告知后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為淫穢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高于市場價格的;
(四)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廣告點擊率明顯異常的;
(五)其他能夠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條 一年內多次實施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行為未經處理,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十條 單位實施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一條 對于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所稱網站,是指可以通過互聯網域名、IP地址等方式訪問的內容提供站點。
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從事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活動的網站,為淫穢網站。
第十三條 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法釋〔2017〕19號,2017年12月1日)
近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如何對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的問題提出請示。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對于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行為,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0〕3號)的有關規定。
二、對于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行為,在追究刑事責任時,鑒于網絡云盤的特點,不應單純考慮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數量,還應充分考慮傳播范圍、違法所得、行為人一貫表現以及淫穢電子信息、傳播對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恰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此復。
【五、其他司法文件(3件)】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在局域網內制作、復制、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研究意見》(2015年4月27日)
有關部門就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復制、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行為適用法律問題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經研究認為: 互聯網是指直接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內部局域網不屬于互聯網,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內部局域網內制作、復制、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行為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相應判決:周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887號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淫穢視頻個數如何認定的研究意見》(2012年)
對淫穢視頻以自然的個數計算認定,即不考慮各個視頻的內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只要行為人提供直接鏈接的視頻是獨立的視頻文件,就認定為一個視頻。
3、《公安部關于對出售帶有淫穢內容的文物的行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10]3號,2010奶奶5月22日)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關于對出售帶有淫穢內容的文物的行為可否予以治安處罰的請示》 (京公法字[2010] 500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公安機關查獲的帶有淫穢內容的物品可能是文物的,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等有關規定進行文物認定。經文物行政部門認定為文物的,不得對合法出售文物的行為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六、地方司法文件(3件)】
1、上海市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的通知(滬檢法[2008]143號,2008年1月1日)
44、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款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為他人提供書號、刊號、版號出版音像制品100張(盒)以上,或者書刊200冊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于辦理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浙公通字〔2004〕107號,2004年8月13日)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的;
(二)在計算機信息網絡上制作、復制、傳播淫穢影片、軟件等五十份以上或者淫穢書刊、錄音等一百份以上或者淫穢圖片、短信息等五百份以上的;
(三)在計算機信息網絡上制作、復制、傳播淫穢影片、軟件、書刊、錄音、圖片、短信息等,被點擊一萬次或者下載總數達二百次以上的;
(四)在計算機信息網絡上制作、復制、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元以上的。
第二條 以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時間長達三個月以上或者提供淫穢站點的有效鏈接十個以上的;
(二)在計算機信息網絡上制作、復制、傳播淫穢影片、軟件等二百五十份以上或淫穢書刊、錄音等五百份以上或者淫穢圖片、短信息等二千五百份以上的;
(三)在計算機信息網絡上制作、復制、傳播淫穢影片、軟件、書刊、錄音、圖片、短信息等,被點擊五萬次或者下載總數達一千次以上的;
(四)在計算機信息網絡上制作、復制、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三萬元以上的。
第三條 以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信息網絡上實施前條規定的行為,其數量(數額)達到前條規定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時間長達三個月以上或者提供淫穢站點的有效鏈接十個以上的;
(二)在計算機信息網絡上制作、復制、傳播淫穢影片、軟件等二百五十份以上或淫穢書刊、錄音等五百份以上或者淫穢圖片、短信息等二千五百份以上的;
(三)在計算機信息網絡上制作、復制、傳播淫穢影片、軟件、書刊、錄音、圖片、短信息等,被點擊三萬次或者下載總數達六百次以上的。
第五條 在互聯網上利用破壞性程序、惡意代碼等方式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強制他人鏈接淫穢站點,不以牟利為目的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后果嚴重”情形,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以牟利為目的且強制他人鏈接淫穢站點數量(數額)達到本意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標準的,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制作、復制、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擇一重罪論處。
第六條 行為雖未達到本意見第一條和第四條規定的追訴標準,但兩個以上行為接近追訴標準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在計算機信息網絡上,通過一次點擊打開后連續播放或顯示的淫穢影片、軟件、書刊、錄音,不論時間長短、字數多少,均計為一份;淫穢圖片一張為一份。
第九條 本意見中的“計算機信息網絡”是指互聯網、局域網。
本意見下發后,如有新的司法解釋或有新的規定,以新的司法解釋或新的規定為準。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上報。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數額、數量標準的意見》(1999年3月17日)
為依法懲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8條的規定和本市的實際情況,現對本市法院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執行的具體數額、數量標準提出以下意見:
一、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363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制作、復制、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50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100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100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500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100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200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200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1 000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200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10場次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5 000元以上的。
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363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情節嚴重”:
(一)制作、復制、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250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500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500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2 500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500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1 000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1 000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5 000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1 000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50場次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3萬元以上的。
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367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其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情節特別嚴重”。
二、向他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等出版物達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屬于“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364條第1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達15場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照刑法第364條第2款的規定,以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定罪處罰。
三、個人實施《解釋》第11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5 000份或者期刊5 000本或者圖書2 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萬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 500張(盒)以上的。
四、單位實施《解釋》第11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萬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 500張(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5萬份或者期刊5萬本或者圖書1.5萬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 000張(盒)以上的。
五、實施《解釋》第11條規定的行為,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接近上述“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2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二)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以上數額、數量標準均含本數。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