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5歲少女凌晨過量飲用,搶救無效身亡!事發深圳一酒吧,4人獲刑!警惕“毒原液”)
當你走進酒吧點了一杯特調飲品
你永遠不知道
這杯飲料里除了酒精和果汁
還可能摻著什么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認定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其刑罰并承擔10倍懲罰性民事賠償。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院提醒,消費者在酒吧等休閑場所消費時,需警惕各類“新潮飲品”,拒絕有毒有害添加物,切勿因追求新奇而受損。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系某酒吧營銷人員,其在營銷期間,明知俗稱“滴滴”的原液對人體有害,仍多次將其摻入飲品售賣給客人。
截至案發,李某銷售該“特制飲品”的金額達17415元。
經檢測,“滴滴”原液含有“1,4-丁二醇”成分。該物質系化工原料,并非食品添加劑,作為“γ-羥基丁酸”的前體物質,可在人體內快速代謝為“γ-羥基丁酸”——我國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屬合成毒品,極易成癮,對人體中樞神經系統有強烈抑制作用,少量攝入可致興奮、致幻,大量攝入會引發鎮靜、麻醉,過量攝入可導致急性中毒,濫用還會造成心血管損傷、精神異常甚至昏迷、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時其行為侵犯眾多公民身體健康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懲罰性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支付十倍民事賠償金174150元(上繳國庫);在市級主要媒體就其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提醒,消費者應自愛自律、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酒吧、KTV等娛樂場所消費時提高警惕,不飲用來源不明、成分不清的飲品,不輕易接受陌生人遞來的飲料,不主動要求添加非食品類原料,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法院同時警告不法分子,食品安全紅線不可觸碰,切勿借“新奇飲料”“助眠飲品”等幌子,在娛樂場所售賣有毒有害飲品,否則必將承擔沉重法律代價。
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發現
深圳曾發生一起
因誤飲“滴滴原液”致人死亡的悲劇
年僅15歲的少女劉某甲
在酒吧過量攝入含該成分的飲品后
因γ-羥基丁酸中毒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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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5日凌晨,案外人王某某、梁某某相約到龍崗區飲酒,由該酒吧營銷人員鄭某某負責訂臺,二人在SV55卡座就坐后,梁某某使用隨身攜帶的約40ml“滴滴”原液(即1,4-丁二醇)加入綠茶后勾兌成“滴滴水”與王某某等人一起飲用。期間,鄭某某為留住客戶及多購買酒水,叫來酒吧“維護女”即被害人劉某甲到SV55卡座與王某某、梁某某等人一起喝酒。
二人的“滴滴水”飲用完畢后,王某某要求鄭某某拿空扎壺到SV61卡座找被告羅某添加“滴滴”原液,鄭某某來到SV61卡座將空扎壺交給羅某,羅某朝扎壺內噴了約30滴“滴滴”原液,后鄭某某將裝有“滴滴”原液的扎壺拿回至SV55卡座加入兩瓶綠茶飲料勾兌成一扎壺“滴滴水”,后王某某與被害人劉某甲玩骰子,期間被害人劉某甲攝入約兩大杯“滴滴水”。凌晨4時30分許,被害人劉某甲離開SV55號臺。
2023年1
0月25日7時許,被害人劉某甲因過量飲用“滴滴水”身體出現異常,經120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死者符合因γ-羥基丁酸中毒死亡。
而1,4-丁二醇是γ-羥基丁酸前體物質,可在人體內通過乙醇脫氫酶代謝,迅速轉化成γ-羥基丁酸。γ-羥基丁酸對人體中樞神經系統有強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國規定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物,屬于合成毒品。
案發后,羅某、王某某、梁某某、鄭某某均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羅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王某某一年十個月,梁某某一年,鄭某某一年七個月)。王某某、梁某某、鄭某某分別賠償被害人家屬26萬元、7萬元、3萬元并獲諒解;酒吧所屬公司另賠償123萬元。
所謂的“滴滴原液”
不是普通飲品添加劑
而是可以致人死亡的毒品前體
無論是飲酒參與者
還是提供者
一旦觸碰
不僅可能背負刑事責任
還將面臨民事賠償
對消費者而言
酒吧里的“新潮飲品”暗藏致命風險
切勿因好奇或輕信而拿生命開玩笑
來源: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通訊員 張建國)、中國裁判文書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