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幫迷路女孩找家被誤會,智障人士遭攔截并要求下跪,多次訴訟獲賠3000元精神損失費)
廣西南寧某小區保安崗旁,黃某乙一手揪著黃某甲的衣領,一手抓著他的手腕,吼道:“跪下去!跪下去!”袁女士牽著女兒小紅站在一旁,大聲質問:“你拉她干什么?我要報警投訴你啊!”黃某甲不跪,黃某乙踢了他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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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乙(穿白衣者)“攔截”黃某甲 監控視頻截圖
黃某甲是三級智力殘疾人。幾分鐘前,他和女兒小莉一起回家時,在小區門口碰到9歲女孩小紅。小紅孤身一人,說不清自己住幾樓。黃某甲想幫她找到家人,找了幾層樓都沒找到。黃某甲帶著小紅回到一樓時,正好碰見焦急尋找女兒的袁女士。
看到黃某甲帶著小紅,袁女士指著黃某甲大步上前質問:“你拉她干什么?”路過的黃某乙目睹了這一幕,以為黃某甲做了壞事,沖上前追打并抓住黃某甲。
黃某甲認為自己是清白的,想討回公道。歷經多次訴訟后,二審法院認為,黃某乙要求黃某甲下跪等,超出必要合理限度,損害了黃某甲的身體和人格尊嚴;而袁女士事后未對黃某甲進行澄清,應承擔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袁女士、黃某乙分別賠償黃某甲精神損失費2000元、1000元。
殘疾男子帶迷路小女孩找家
遭誤解后被要求“下跪”
司法文書顯示,黃某甲是殘疾等級三級的智力殘疾人。黃某甲的兒子黃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黃某甲雖然殘疾,但有生活自理能力,曾經在學校當過保安,還賣過報紙、修過自行車。
2021年9月30日18點44分,袁女士推著電動車,帶著女兒小紅出現在小區門口的監控畫面中。據法院判決書,當時袁女士讓小紅先在樓下等自己,她去附近接小女兒一起回家。18點47分左右,黃某甲和女兒小莉一起從外面回來。小莉看到小紅,在她面前停留了一會兒,隨后小紅跟著他們一起進了電梯。
判決書顯示,黃某甲和小紅住在同一棟樓,黃某甲家在11樓,小紅家在3樓。據警方詢問筆錄,黃某甲說,當時小紅跟著黃某甲父女倆一起上了11樓。黃某甲問小紅住在哪,小紅沒有回答。小莉擔心迷路的小紅不安全,請求父親把小紅送回家。黃某甲帶著小紅找了幾層樓,都沒有找到小紅住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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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甲和小紅走出小區單元樓 監控視頻截圖
監控顯示,18點50分左右,袁女士回到單元樓門口,發現女兒不在原地,開始四處尋找。18點53分左右,黃某甲帶著小紅回到1樓,隨后黃某甲帶著小紅走出單元樓。黃某甲在前面,小紅在后,走出了監控畫面。
焦急找孩子的袁女士在小區附近繞了一圈,回到單元入口方向。隔著數米遠,袁女士看見黃某甲和女兒在一起,抬起手指著他們的方向,大步走過去。街對面,接女兒放學回家順道買菜的黃某乙正準備去開車。注意到小區單元門口有情況,黃某乙合上車門跑了過去。
單元門口的監控畫面顯示,黃某甲被黃某乙用手指著,不斷后退,兩人朝通往菜市場方向的入口走去,消失在監控畫面中。
一條圍觀者拍攝的視頻顯示,黃某乙一手揪著黃某甲的衣領,一手抓著黃某甲的手腕,喊著“跪下去!跪下去!”黃某甲不跪,黃某乙就踹了黃某甲的小腿內關節,用膝蓋頂了他的腿部。袁女士在旁邊大聲質問:“你拉她干什么?我要報警投訴你啊!”周圍有多人圍觀。后來雙方在保安的勸阻下離開。
判決書顯示,袁女士陳述事發情況時說,當時她看到黃某甲拉著小紅,問黃某甲為什么拉著她女兒,黃某甲不做解釋和溝通,一味逃跑。沒有辦法溝通,于是袁女士報警要求查看監控。黃某乙解釋,當時他從菜市場出來,聽見袁女士在呼喊叫停黃某甲,黃某甲沒有聽一直在跑。黃某乙以為黃某甲做了壞事,于是追上他并將他控制住。
黃某甲的就診病歷顯示,事發當晚,黃某甲到當地醫院急診就醫,初步診斷為“兩膝關節軟組織挫傷”。
警方對黃某乙不予行政處罰
黃某甲提行政訴訟被駁回
黃某甲和家人氣憤不已:黃某甲幫助小紅是出于善意,最后卻挨了打,還在眾目睽睽之下被要求下跪。
據判決書,2021年10月1日,黃某甲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報案稱他被人毆打。警方以行政案件受案。2022年7月13日,警方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警方查明,2021年9月30日晚上,黃某乙在涉事小區內,因袁女士認為其女兒被黃某甲拉走,袁女士看見其女兒與黃某甲在一起,隨后黃某甲便逃跑,隨后袁女士邊喊邊追黃某甲,剛好路過的黃某乙將黃某甲控制。控制過程中,黃某乙用腳踹了黃某甲小腿內關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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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甲脖子處的劃傷 受訪者供圖
黃某甲和家人無法接受這個處理結果,決心為黃某甲討個公道。黃某甲家庭條件困難,無力負擔律師費用。黃某甲的父親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兒子黃先生是他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靠自己摸索維權途徑。他們先對當地公安局提起了行政訴訟。在訴訟請求中,黃某甲表示,他本是做好人好事,卻反被袁女士指控拉走其女兒,被黃某乙當著多名圍觀群眾的面大打出手、要求下跪,“嚴重侮辱了人格尊嚴”。
當地公安局答辯稱,根據查明的事實,警方認為黃某乙是基于袁女士的求助喊叫,對當時情況下有“不法行為嫌疑”的黃某甲實施了控制行為,不存在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不構成故意傷害的違法行為。
另有在案證據顯示,事發當日,黃某乙確實有對黃某甲實施踢打的傷害行為。對這一傷害行為的定性,警方認為是一個見義勇為的行為。
法院認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結合黃某乙對黃某甲實施控制行為的情節程度、危害后果,黃某乙的行為不構成違法,警方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裁量得當。
2023年3月15日,法院駁回了黃某甲的訴訟請求。法院指出,不應以行政責任代替民事責任。
殘疾人又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認為其行為是助人為樂
行政訴訟判決后,黃某甲又對黃某乙和袁女士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兩人共同承擔其精神損害等賠償。
一審法院原審判決駁回黃某甲的訴訟請求,免收其案件受理費。
黃某甲不服,后該案再審。再審中,法院查明了黃某甲幫助小紅逐層下樓尋找家人的事實,及黃某乙抓住黃某甲喊“跪下”的細節。
一審法院再審認為,黃某甲帶著小紅尋找家人,是助人為樂的行為。袁女士出于對女兒的擔心,對黃某甲產生誤解而大聲質問,黃某甲因智力障礙,在被質疑、驚恐中逃跑,袁女士語言夾帶的情緒、內容也導致黃某乙對黃某甲誤會而追趕黃某甲。
一審法院再審認為,黃某乙基于見義勇為的行為出發點值得肯定。然而,黃某乙抓住黃某甲后,在小區圍觀群眾面前踢黃某甲,責令其跪下,袁女士對黃某甲的質問,而黃某甲未能有效解釋,必然導致小區群眾對黃某甲產生不利的評判,降低黃某甲的聲譽。之后,袁女士未及時對黃某甲助人行為予以澄清。
法院認為,本案侵權行為的發生基于誤會,各方行為均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與正當性。而無論黃某甲幫助袁女士的女兒尋找家人,或黃某乙控制黃某甲,袁女士均受益,且袁女士對黃某甲的錯誤理解也是引發本案的主要起因,故袁女士應對黃某甲在助人行為受到的損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黃某乙在控制黃某甲的過程中用腳踢黃某甲,對黃某甲的身體造成一定的傷害,應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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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女士和黃某乙簽名的道歉信 受訪者供圖
一審法院再審判決袁女士承擔80%的責任,賠償醫療費930.82元;黃某乙承擔20%的責任,賠償黃某甲醫療費232.71元。袁女士和黃某乙在事發小區張貼對黃某甲的賠禮道歉信七日。
黃某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中,法院認為,綜合全案事實及黃某甲的訴訟請求,本案法律關系應定性為人格權糾紛更為妥當。
關于侵權責任認定,二審法院認為,第一,黃某甲帶著脫離監護人的小紅尋找家人,是助人為樂的行為。
第二,袁女士在未核實事實的情況下,基于懷疑對黃某甲進行質問,雖屬母親擔心子女的本能反應,但其事后未澄清黃某甲的助人行為,導致小區居民對黃某甲產生負面評價,構成對黃某甲人格權的侵害,應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黃某乙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基于袁女士的呼喊及黃某甲的奔跑而追趕黃某甲,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反應,對此不應作負面評價。但黃某乙在控制黃某甲后,在未核實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即采取對黃某甲踹腿、要求下跪等行為,已明顯超出必要合理的限度,對黃某甲的身體權及人格尊嚴造成損害。黃某乙的該后續行為未達“見義勇為”的標準,因其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審法院判決袁女士和黃某乙分別賠償黃某甲精神損失費2000元、1000元,維持一審要求袁女士和黃某乙公開道歉、承擔黃某甲醫療費用的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 王語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