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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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劉某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21年7月,劉某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左踝關節、左腓骨骨折并住院治療。經鑒定,劉某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九級,后未再返回工作崗位。2023年3月,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劉某與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此外,A公司分別于2023年1月、2024年7月為劉某申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萬余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9萬余元。
2025年5月,劉某向駐地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駐地仲裁委駁回了劉某的仲裁請求。后劉某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7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依法審理認為,工傷職工主張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仲裁時效為一年,應自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算,除非存在時效中止、中斷情形,否則超出上述期限申請仲裁的,應認定為超過仲裁時效。
本案中,劉某與A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23年3月,劉某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為2025年5月,已超出一年期的仲裁時效。同時,針對“劉某主張A公司已為其申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行為應當視為仲裁時效的中斷”,法院認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主體為工傷保險基金,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主體為被告A公司,兩者的給付義務主體不同,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不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支付為前提。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促進社會公平具有重要意義。勞動者經工傷認定后,可獲得“三個一次性”補助金,需要注意的是,三者的產生時間、產生條件和支付單位上均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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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法官提醒,職工在遭遇工傷后,要先充分了解各項待遇的領取條件、仲裁時效,保存好相關工傷材料,避免遺漏應得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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