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就業群體服務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公開發布。
《意見》對推動互聯網平臺企業、快遞企業等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確定新就業群體勞動報酬,及時足額支付等事項作出部署。主要目標是:到2027年,上下聯動、條塊結合、有效協同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新就業群體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面覆蓋,勞動用工逐步規范,從業環境顯著改善,合法權益有力保障。再過3至5年,新就業群體服務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思想政治引領更加有力,勞動關系更加和諧,從業環境更加友好,合法權益保障更加充分,職業認可度顯著提升,新就業群體全面發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
那么,適應行業特點、緊貼新就業群體需求的勞動合同、書面協議,應該具有哪些特點?對于新就業群體來說,合理的勞動報酬應該如何確定?哪些因素應被考慮進來?圍繞上述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下簡稱“每經記者”)書面采訪了中國社會保障學會副會長金維剛。
分類界定平臺用工關系,差異化簽訂勞動及勞務協議
《意見》提出,推動互聯網平臺企業、快遞企業等完善用工管理制度,推廣使用適應行業特點、緊貼新就業群體需求的勞動合同、書面協議參考文本,根據用工事實等依法合理確定權利義務。
適應行業特點、緊貼新就業群體需求的勞動合同、書面協議,應該具有哪些特點?
針對這一問題,金維剛向每經記者指出,首先要合理界定平臺企業與新就業人員之間的用工方式是屬于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人社部門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之間的用工關系進行合理分類,合理界定雙方關系適用的法律依據,并采取分類處理辦法。
具體而言,對于新就業人員與平臺企業之間確實具備勞動關系認定條件的,應通過制定有關政策規定引導和督促平臺企業與其符合確定勞動關系的平臺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新就業人員與多家平臺企業之間存在用工關系的情形,應由其中使用新就業人員的用工量最多的平臺企業與新就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于不能明確雙方具備勞動關系認定條件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應由平臺企業與新就業人員簽訂書面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新就業人員與多家平臺企業之間存在用工關系,在與其中用工量最多的平臺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應與其他平臺企業簽訂勞務協議。
金維剛表示,要加強對平臺企業的勞動保障監察,督促平臺企業依法與新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書面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用工關系以及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新業態薪酬分類核定,按單計酬與保底機制同步完善
《意見》督促互聯網平臺企業、快遞企業等根據工作任務、勞動強度等合理確定新就業群體勞動報酬,及時足額支付。
對于新就業群體來說,合理的勞動報酬應該如何確定?哪些因素應被考慮進來?
金維剛向每經記者表示,針對新就業群體的勞動報酬應結合平臺經濟領域就業的特點以及新就業人員與平臺企業之間用工關系的不同類型,采取分類處理辦法。
具體來看,對于與平臺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新就業人員,由平臺企業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報酬的規定,實行與新就業人員工作特點相適應的工資制度,可采取“保底工資+按單計酬+按月結算”的方式,其中在制定保底工資標準方面,應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以及個人所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為主要參考因素。對于與平臺企業簽訂勞務協議的新就業人員,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務收入標準,并可以采取按單計酬、按月支付的方式。
此外,關于平臺企業實行按單計酬的標準,應由人社部門指導平臺企業協會等組織研究制定行業按單計酬標準,經人社部門審定后發布實施,作為各平臺企業實行按單計酬的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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