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撿到一部手機,因解不開密碼,就在一個沒監控的地方扔掉了,最終被失主告上法庭,法院判賠6000,評論區“炸鍋”,有網友喊話:咋不追究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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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今年3月,河南鄭州一名高三體育生小杰,晚上騎車回家的時候,不慎將手機從兜里滑落丟失。
小杰發現手機丟了,立馬就趕緊撥打過去,結果提示關機。心急如焚的他立刻報警求助。
民警調取周邊監控后,很快鎖定了撿走手機的女子元某,隨后聯系上元某。
元某坦然承認自己撿到了手機。本以為能順利找回手機。誰知,元某的一番話讓民警和失主都十分無語。
元某表示,手機設有密碼,自己根本解不開,索性就隨手丟進了路邊草叢。
可絕望的是,元某扔的地方正好是監控死角。民警帶著人在那片草叢翻來覆去找了好幾遍,手機始終不見蹤影。
這部手機,是小杰母親花7700多元給他買的新手機,用8個月了。這部手機對小杰而言,意義遠不止一部電子產品。
作為高三體育生,他平日里的訓練計劃、體考相關資料全都存在手機里,手機丟失后,他的訓練節奏徹底被打亂,體考也不得不被迫改期,巨大的學業和備考壓力,讓小杰瀕臨崩潰。
面對手機徹底找不回的結果,小杰無法接受,一氣之下將元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包括手機價款、間接損失在內共計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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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下元某終于知道害怕了,眼看要承擔巨額賠償,她不再說是因為解不開密碼才扔的手機,而是改口:“手機發燙、電池鼓包,我怕爆炸才扔的!”
這理由編得也是夠“絕”,但她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手機存在安全問題,最關鍵的是,她當初在派出所做的筆錄完全對不上。當時民警記錄得清清楚楚,她說的是“有密碼解不開”。
面對鐵證,元某的辯解顯得蒼白無力。法官當庭指出:你的說法前后矛盾,且無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信!
因為手機已無法找回,無法進行實物價值鑒定,法院便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電子設備折舊最低三年的標準核算,最終認定小杰丟失手機時,手機價值約6000元,依法判決元某賠償小杰6000元。
這起案件曝光后,網友在評論區吵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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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質疑:你有什么證據證明我撿的是你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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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猜測:女子撿到手機丟失后賠6000元,那是不是女子撿到手機還給失主,失主也應該給女子6000元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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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不理解:想不通,撿到就能找到人,再丟就找不到了?這個撿到是怎么認定的,然后又是怎么認定丟失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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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網友認為判的輕了:建議把這種行為納入法律程序,撿到手機不還的、或者丟棄、損壞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僅要賠償損失,還要坐牢,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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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吸取教訓:經驗教訓以后看見也當沒看見。
看了網友的評論,我想說,這件事看似是一件小事,卻戳中了很多人的認知盲區。總有人覺得,撿到東西不是偷,不想還、隨手扔也沒什么大不了,可法律從來不會因為無知就網開一面。
其實,這起案件的判決邏輯非常清晰: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
當元某彎腰撿起手機的那一刻,她就和失主小杰之間形成了一種法律關系。元某有權要求失主小杰支付必要的保管費用,但元某也有義務保證手機的安全。
元某的行為,看似是“處理垃圾”,實則是侵犯他人財產權。元某原本只需動動手指,將手機交給警方,就能免去這場糾紛,可她偏偏心存僥幸,以為躲進無監控區域丟棄,就能逃避責任,最終不僅沒占到半點便宜,還白白賠償6000元,既丟了人品,又付出了經濟代價,實在是得不償失。
在此也提醒所有人:撿到他人財物,切勿抱有僥幸心理,要么物歸原主,要么上交有關部門,隨意丟棄、侵占,都要承擔責任!別因為一時的糊涂,為自己的不當行為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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