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馨仝、王子辰
近日,由本所王馨仝團隊律師王子辰承辦的趙某非法采礦案二審實刑改判緩刑,二審法院將原審一起涉案事實認定不構成非法采礦罪,并撤銷一審對趙某判處有期徒刑實刑的判決,改判為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判決生效當事人重獲自由。本案系涉黑土地資源保護的典型刑事案件,二審精準糾正一審量刑倒掛、事實認定偏差的核心錯誤,彰顯了專業刑辯不可替代的價值。
一、二審辯護要點:一審判決輕犯重罰,應予糾正
孫某在未獲得采礦許可的情況下于三個地塊內非法開采草炭土,涉案草炭土價值48萬余元,趙某從孫某處收購其中兩個地塊的草炭土并轉賣,涉案草炭土價值18萬余元。一審判決對作用更大的孫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對作用更輕、從寬情節更多的趙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實刑。
一審判決存在兩個核心錯誤,亦是二審辯護的核心難點:一是定罪邊界擴張,誤將趙某一起事前無通謀的購土轉賣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罪;二是量刑失衡,形成“輕犯重罰、重犯輕罰”的刑期倒掛,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二、切割共同犯罪并明確從犯地位,化解量刑倒掛困境
針對一審判決的根本性錯誤,承辦律師切割共同犯罪,糾正事實認定錯誤,同時通過明確當事人的地位作用,化解量刑倒掛難題,最終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一)切割共犯邊界,從根源上縮小罪責范圍
非法采礦罪的核心行為是“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所以如果事前無通謀、未參與任何開采行為,僅在開采行為全部完成后收購礦產品的行為,不構成非法采礦罪的共犯。承辦律師全面梳理全案證據,指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實中,孫某已完成泥炭土的全部開采行為并堆放于路邊后,才聯系潛在買家,趙某系事后得知消息后收購礦產品,與孫某無任何事前通謀,未參與開采環節的任何決策與實施行為,對黑土地的破壞結果無任何因果關系,不構成非法采礦罪。
兩高《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的裁判規則,明確了上游犯罪完成后的事后收購行為,僅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能認定為上游犯罪的共犯,一審判決屬于定罪邏輯錯誤,不當擴大了非法采礦罪的打擊范圍。
二審法院采納辯護觀點,直接在判決中明確認定“原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實,趙某系在孫某開采泥炭土結束后購買的,二人并無非法采礦的共同犯意,故在該起事實中趙某不構成非法采礦罪”,從根源上縮小了趙某的罪責范圍,為后續量刑改判奠定了核心事實基礎。
(二)明確從犯地位,夯實量刑調整基礎
針對一審未區分主從犯的情況,承辦律師嚴格圍繞認定從犯的法定標準,從實行行為、違法所得、犯意發起、可替代性四個方面展開論證,全面印證趙某的次要、輔助作用。該論證體系完全契合司法實踐中主從犯認定的核心裁判規則,動搖了一審判決責任認定基礎,雖然二審判決未認定趙某為從犯,但為量刑均衡的論證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依據,推動了辯護目標達成。
此外,庭前承辦律師與案件承辦檢察官保持良好溝通,充分闡述本案事實、法律適用及當事人的從寬情節,逐步取得檢察官的理解與互信,為案件推進營造了有利溝通氛圍。最終,檢察機關當庭發表出庭意見,明確提出“為保證量刑均衡、同案同判,應對趙某適用緩刑”,與辯護觀點形成呼應,實現了控辯審三方對量刑規則的共識統一,進一步推動二審法院采納相關辯護意見,為案件實現實刑改緩刑的良好結果奠定了重要基礎。
本案的成功改判,既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力捍衛,更是專業刑事辯護與有效司法溝通協同發力的生動實踐。從精準切割共犯邊界、糾正一審事實認定偏差,到系統論證當事人次要地位、破解量刑倒掛難題,再到通過庭前充分溝通爭取檢察機關支持,每一步辯護都立足事實與法律,彰顯了精細化、體系化刑辯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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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馨仝,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曾在英國倫敦國際刑事、國際商事大律師事務所、黎巴嫩特別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別刑事法院、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專家咨詢庫”特聘專家律師,最高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涉外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公益法和法律援助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會員,法制日報律師專家庫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技能培訓項目導師,曾作為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代表參加司法部主辦“涉外律師人才高級研修班”集訓。著有《說服法庭:訟辯高手進階指南》,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9764821;合著《刑事辯護教程》涉外刑事案件的辯護一章,北京大學出版社,ISBN:9787301345009。
王律師具有豐富的國際和國內刑事訴訟經驗,深耕重大復雜經濟犯罪、涉外刑事訴訟、職務犯罪、互聯網犯罪白領犯罪及企業合規業務領域,所代理的多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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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辰,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執業以來,參與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刑事案件,在職務犯罪、經濟犯罪的辯護領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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