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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嬰產品安全事關千家萬戶,關系嬰幼兒健康成長,也是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話題。然而,總有一些商家利欲熏心、心存僥幸,企圖通過仿冒品牌的行為混淆視聽,誤導消費者,不僅侵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使得母嬰群體面臨消費風險。近日,我院審結了一起關于母嬰產品的商標侵權案。
基本案情
原告青島百某醫藥股份公司(以下簡稱百某公司)與案外人共同持有某系列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5類的嬰兒食品、維生素制劑、醫用營養品、人用藥等商品上,其生產銷售的鈣片于2002年進入市場,經過長期的宣傳和推廣,知名度較高,且曾在案件審理中被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
原告發現,安徽哈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某公司)生產標注有某標識的兒童液體鈣、海藻鈣、果蔬鐵等產品,并由常熟梵某母嬰用品店(以下簡稱梵某母嬰店)在電商平臺開設網店銷售,并在商品鏈接、商品圖片等多處使用該標識。原告認為,哈某公司與梵某母嬰店均構成商標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另,案件審理中,因哈某公司通過簡易程序予以注銷,原告主張由作為哈某公司一人股東的周某某對公司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因哈某公司、周某某生產、銷售該品牌標識的產品被其他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故主張在本案中考慮懲罰性賠償因素。
法院審理
(一)關于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
百某公司與案外人共同持有第1708530號、第1728454號注冊商標,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商標共有人確認,百某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對商標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本案中,被訴侵權標識文字部分完整包含了原告第1728454號商標,以及第1708530號商標的中文部分,與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并且使用在與注冊商標被核準使用的商品上,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與誤認。而商品詳情顯示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商信息,均指向哈某公司,足以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系由哈某公司生產。因此,哈某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被告梵某母嬰店在其開設的網店中銷售侵權產品,其行為亦屬商標侵權。
案件審理中,哈某公司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周某某作為公司一人股東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承諾書》,也未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其個人應當對公司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關于被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關于停止侵權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某承擔停止侵權的主張,法院認為,涉案產品的生產商為哈某公司且已經注銷,原告也未證明公司周某某個人存在商標侵權行為,因此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2.關于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
關于本案經濟損失的賠償數額,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損失,故法院根據商標侵權法定賠償的規定,結合被告哈某公司反復侵權的主觀惡意以及本案商品屬于藥品、母嬰產品的特殊性,并考量懲罰性賠償因素綜合確定。
綜上,法院確定周某某承擔本案的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賠償共計100萬元。對于銷售者的梵某母嬰店,法院結合其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銷售金額、在被訴侵權行為中的地位以及本案所設商品的特殊性等,依法判令其對上述賠償金額中的8萬元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的判決,有力打擊了母嬰保健領域“傍名牌”“搭便車”的侵權亂象,對重復侵權的生產商判處100萬元的高額賠償,體現了法院對母嬰保健領域商標侵權行為依法從重、從嚴規制,切實維護商標權利人合法權利,守護母嬰群體消費安全。下一步,常熟法院將嚴格貫徹知識產權最嚴格保護理念,聚焦母嬰產品、食品等重點民生領域,不斷加大侵權懲治力度,全鏈條規制侵權行為,以高質量司法實踐守護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和良好的市場秩序。
供稿|知識產權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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