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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引言:
一套登記在父親名下的房改房,購房時用了父母幾十年的工齡;
父母去世后,三兒子一家一直住在里面,還兩次出資裝修;
如今,其他四個兄妹突然起訴:“這是父母的遺產,我們要分!”
三兒子和兒媳卻堅決反對:“房子是我們出錢買的,只是借父親名字登記!”
一邊是房產證上白紙黑字的名字,一邊是二十多年同住、裝修、照料的事實;
這套房,到底屬于誰?
當“借名買房”遇上“法定繼承”,法院會信誰?
一、案情還原:房改房引發五兄妹對峙
本案家庭關系如下:
趙國棟、陳秀蘭(化名):夫妻,均已去世;
五個子女:長女趙梅、長子趙強、次子趙剛、次女趙芳、三子趙勇;
趙勇于2021年去世,其妻劉敏、兒子趙磊為本案被告。
1999年,單位推行房改,趙國棟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
購房時,折算了趙國棟34年工齡 + 陳秀蘭8年工齡,總房款約8.3萬元。
2004年,房屋登記在趙國棟名下,取得房產證。
趙國棟2003年去世,陳秀蘭2010年去世,均未留遺囑。
自購房起,三子趙勇一家便與父母共同居住在一號房屋內。
2007年,陳秀蘭因年邁入住養老院,費用由四兄妹分攤;趙勇未支付相關費用。
此后,趙勇、劉敏曾對房屋進行裝修;2022年,又再次翻新。
2023年,趙梅、趙強、趙剛、趙芳四人將劉敏、趙磊告上法庭,要求:
“確認一號房屋歸我們四人所有!”
他們的理由是:
房屋登記在父親名下,是父母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未立遺囑,應按法定繼承;
我們四人承擔了母親晚年養老及喪葬事宜,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趙勇從未支付養老費,也極少探望。
而劉敏、趙磊則反駁:
房子根本不是遺產!是我們借父親名義購買的;
全部8.3萬元房款都是我們現金支付;
我們住了二十多年,兩次裝修,房屋增值全靠我們;
父母晚年我們也悉心照料,甚至因照顧老人累出心臟病!
雙方各執一詞,但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支付了房款,也無書面“借名協議”。
二、法庭焦點:“借名買房”成立嗎?誰該多分?
法院重點審查兩個問題:
房屋是否屬于遺產?
購房使用了父母雙方工齡,這是房改房的核心福利;
合同由趙國棟簽署,房款收據雖部分由劉敏代交尾款,但主體仍是趙國棟;
被告主張“借名買房”,卻拿不出任何書面協議或資金流水證明;
→ 法院認定:一號房屋屬于趙國棟與陳秀蘭的夫妻共同財產,是遺產。
份額如何分配?
法定繼承人共5人:五子女;
三子趙勇先于遺產分割前去世,其應繼份額由妻子劉敏、兒子趙磊轉繼承;
雖然四原告承擔了母親養老費用,但趙勇一家長期與父母共同居住,且兩次出資裝修使房屋顯著增值;
→ 法院綜合考慮,酌情提高趙勇繼承人的份額。
三、判決結果:沒證據的“借名”不成立,但付出者多分!
法院最終判決:
一號房屋作為遺產,由五子女法定繼承;
因趙勇已去世,其份額由劉敏、趙磊共同繼承;
四原告(趙梅、趙強、趙剛、趙芳)各占12.5%(即1/8);
劉敏、趙磊共同享有50%份額(即趙勇原應得的1/5被酌情提升至1/2);
駁回原告“房屋歸四人所有”的請求。
這意味著:
? “借名買房”因無證據,不被認可;
? 但長期同住+裝修投入+事實照料,讓法院在分配時大幅傾斜給了實際居住方。
四、勝訴啟示:法律既看“名”,也看“實”
房改房≠普通商品房:使用工齡是關鍵,通常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借名買房”風險極高:無書面協議+無完整付款證據,幾乎無法勝訴;
共同居住+裝修=可多分:即使未直接支付養老費,長期陪伴和房屋維護也是重要貢獻;
贍養義務多元:經濟支持、生活照料、精神陪伴,都可能影響份額分配。
五、律師建議:家庭房產糾紛,早溝通、留證據
若確系“借名買房”,務必簽訂書面協議,并保留完整付款憑證;
房改房涉及工齡、單位政策,切勿輕信“口頭約定”;
贍養老人時,盡量保留繳費記錄、探視頻率、醫療陪護等證據;
房屋裝修、維修支出,保留發票和轉賬記錄,未來可作為“增值貢獻”主張多分。
【本文由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撰寫,旨在解析房改房繼承與借名買房糾紛中的關鍵法律要點,不構成具體法律意見。如您面臨類似家庭房產分割、工齡房繼承、借名買房確權等問題,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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