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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話說:“有口難辯。”
一個人要是拿不出憑據,哪怕渾身是嘴也說不清楚。比如你借給鄰居一袋米,借條被他弄丟了,他反咬一口說“沒借”,你急得跳腳也只能認栽。老祖宗留下這話,說的就是沒憑據的人,最吃虧。
東莞的何先生差點就成了這個“吃虧的人”。
2026年3月6日,何先生走進東莞市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狀告”X公司。他在2025年5月31日入職X公司擔任普工,月薪6000元,12月31日離職,期間公司一直沒和他簽勞動合同。
市仲裁院很快立案,通知X公司應訴,開庭時間定在3月25日。
開庭當天,X公司承認何先生的入職、離職時間和工資,但表示:“簽了,只是合同丟了。”
短短幾個字,把何先生推到了“有口難辯”的境地——公司一口咬定簽過,可合同拿不出來。何先生明明沒簽過,卻成了“說不清”的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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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作以前,何先生可能真要吃虧了。但這一次,法律站在了他這邊。
4月8日,仲裁院裁決:X公司賠付何先生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6000元。
X公司懵了,趕緊咨詢仲裁員。仲裁員解釋道:“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是合同的保管者。你們說簽了,就得拿出證據。拿不出來,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X公司這才恍然大悟——法律不認“嘴說”,只認“誰該舉證”。企業是保管者,你說簽了,你拿證據。拿不出來,就不是何先生“有口難辯”,而是企業“舉證不能,照賠不誤”。
X公司表示交了這么一大筆“學費”,以后一定及時簽合同并專人保管。
何先生呢?他沒簽過合同,卻差點被一句“丟了”堵住嘴。好在法律替他說了話。
老話說“有口難辯”——那是舊時候沒憑據的人干著急。
如今在東莞,法律告訴你:舉證責任在企業,你不用“辯”,法律來評判。
維權小貼士
沒簽合同?
公司說“簽了只是丟了”?別慌!
記住三條:
第一條
合同由企業保管,企業說簽了,就得由企業拿出證據。
第二條
拿不出來,企業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第三條
您要做的:保留工資條、考勤記錄、工作群聊天記錄等能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
一句話總結:
公司說“簽了只是丟了”?
別怕!
法律不問“誰說得對”
只問“誰能拿得出”
來源:東莞人社
編輯:香雅怡
編審:鄧佩珊
出品:橋頭鎮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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