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聞晨報
“媽,您把銀行卡和存折交給我保管,我來照顧您,讓您在家好好養老……”女兒如此說著,拿到錢后,轉頭將老人送進了養老院。不但遲遲不肯歸還養老錢,還說“這是贈與”。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養老錢的保管合同糾紛案。
88歲的馬老太與石某是母女。2024年5月,石某以照料養老為由,讓馬老太將銀行卡交由她保管,馬老太信任女兒,便將放有多張銀行卡、存折及密碼的包交給石某。
石某拿到后,卻忘記了對馬老太的居家養老的承諾,把母親送進了養老院。期間,馬老太給了女兒石某現金48萬元,石某還先后從馬老太的銀行賬戶支取了73萬余元,合計121萬余元。
馬老太希望女兒把錢還給她,石某通過兒子歸還了90萬元,但是對于剩下的30余萬,石某不承認。
協商無果后,馬老太無奈訴至法院,試圖追回自己的養老款。
金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將銀行卡及部分款項交給被告進行保管,并告知銀行卡密碼,雙方形成保管合同關系,而案涉款項屬于保管的財產。
從社會生活經驗來看,老人將財產交給子女,主要目的是子女在為老人需要發生支出時取用方便,子女理應妥善保管,子女不能因此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據為己有。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石某返還馬老太30萬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息訴服判,本案現已生效并履行完畢。
來源 | 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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