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 23 歲的美國女大學生,因為在 200 人的群聊里開了個“玩笑”,正面臨二級重罪的指控。
佛羅里達國際大學(FIU)的學生加布里埃拉,在 WhatsApp 群里討論學校活動時,發了這樣兩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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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塔尼亞胡,如果你能聽見,給會場里的畢業生扔點‘糖果’(炸彈的暗語)吧。”
“會場里會有炸彈,這都是某某同學的錯。”
盡管女生隨后在群里道歉,稱這只是一個為了表達對活動不滿的“愚蠢玩笑”,但校警仍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將其逮捕。
她被控以“涉嫌散布殺害或身體傷害的書面威脅罪” (Written threats to kill or do bodily injury)。這在佛羅里達州屬于二級重罪。
最高可判處15年監禁、15年緩刑以及高達 10,000美元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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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罪名的成立不看你是否真的有炸彈,也不看你是否真的想執行。
它只看一個標準:一個心智正常的第三方,在看到這段話時是否會感到恐懼。 只要構成了這種“客觀威脅”,法律就視為犯罪。
很多人以為她是因提到了‘內塔尼亞胡’才會被捕,我個人理解會增加敏感度,但不一定是決定性因素。
如果只是說一句“會場有炸彈”,已經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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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說“內塔尼亞胡,請炸這個特定的會議中心”,這種帶有特定目標、特定人物和特定地點的描述,在法官眼中等同“可信度”頗高。
美式的言論自由是,你可以批評政策及政客,但一旦涉及炸彈、殺人、襲擊等具體威脅言論,那就還可能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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