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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房某因之前與被害人李某發生矛盾而存在積怨,多次發送短信對其予以責怪、辱罵,并要求其在上門賠禮道歉和春節期間單挑打架之間二選一。某日23時許,李某酒后前往房某住宅門口,與其發生糾紛和肢體沖突,隨后兩人到附近空地互毆,雙方倒地后各自報警。當雙方站起來時,房某又將李某打倒在地,并回家拿菜刀返回現場,對倒地的李某后腦勺連砍數刀,后被周圍群眾控制。經鑒定,李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公安機關接警后到達案發現場,將房某抓獲歸案,關押于通許縣看守所。那么,本案中,房某的行為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未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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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見認為,被告人房某故意持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輕傷一級,依法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被告人房某與被害人李某打架時將其打倒后,返回家中拿菜刀對暈倒在地的李某頭部連砍數刀,結合其傷情鑒定,可見房某持刀對暈倒在地的李某的致命部位連砍數刀,其動機是置其于死地,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故被告人房某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房某已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通許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根據本案的事實情況,被告人房某故意持械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依法構成故意傷害罪。不能僅因被告人房某實際打擊的部位是可致命的部位,而忽視對其主觀方面、客觀打擊力度等因素的綜合考量,故對其行為不應以故意殺人罪定性,而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房某的行為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于民事糾紛引發的案件,如果難以區分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時,一般可考慮定故意傷害罪,持致命性兇器打擊他人要害部位致其輕傷的,則需綜合考量打擊工具、方式、部位、強度、打擊工具使用技術的嫻熟程度、使用力度的節制程度、犯罪起因、動機等因素以認定故意內容,進而區分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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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對影響被告人房某行為定性的相關因素考量如下:
一、打擊的工具、方式、部位和強度。
1.從打擊工具和打擊方式來看,被告人房某打擊被害人李某時,所使用的工具是廚房家用菜刀,所使用的方式是砍。刀砍具有可致損性乃至可致命性,具體取決于打擊部位和強度。
2.從打擊部位來看,經司法鑒定,刀砍位置為李某的后枕部,并未傷及顱骨。
3.從打擊強度來看,被告人房某連砍了倒地的李某數刀,雖然后來被周圍群眾控制致菜刀脫手,但是房某以廚師為業,在用刀技術和力度的掌握方面均超過一般人,具有據以自信不會傷及李某性命的條件。在不考慮情緒因素的情況下,房某使用菜刀砍倒地的李某,無論是意欲致傷還是意欲致命,均易如反掌。實際上,被告人房某系在氣憤的狀態下使用菜刀砍倒地的李某后枕部,既未對該部位一刀致命,亦未砍脖子等更易致命的部位,最終造成李某整體損傷輕傷一級,說明其砍李某后枕部時對用刀力度有節制、有掌控。由上可見,被告人房某主觀上并無殺人故意。通許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二、犯罪起因和動機。
1.關于最初被告人房某與被害人李某積怨的由來,房某及其親屬房某甲、房某乙均稱,數年前李某因誤認為房某毆打其朋友而向房某討要說法,而在知悉朋友被毆打的真相后未向房某道歉,房某對此耿耿于懷;李某對積怨由來則含糊其詞。此后,房某多次向李某發送內容為“我不想做那么過分”“我們不用連累其他人,就我們倆,兩個選擇:第一是拿禮品到我家給我道歉。第二是我們兩個來打一打,當年你不是一直拉著打我的嗎?”等的手機短信,即要求其在上門賠禮道歉和春節期間單挑打架之間二選一。案發當日,李某先后兩次主動上門向房某約架。上述犯罪起因能夠證明,案發當時被告人房某主觀上持傷害而非殺人的概括故意和放任故意。
2.關于房某從案發現場回家取菜刀砍李某的動機,被告人房某供稱,在其打了李某鎖骨一拳后,李某就枕著右手肘側著身子再次倒地裝死。在兩人互罵中,其問李某:“你這樣裝死有意思嗎?”李某未予搭理。其當時特別生氣,便回家取來菜刀砍李某。結合前述犯罪起因,可見房某的犯罪動機是激情泄憤,并非事先有所預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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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方面。
1.在案證據中只有李某的親屬李某甲在作證時提及被告人房某在案發時通話中說過“好,砍死他”“出來后又是一條好漢”等。房某在接受檢察機關訊問時供稱:“我在砍李某過程中沒有說過要砍死他,砍完之后一時氣憤才有說要砍死他。”顯然,證人李某甲的證言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房某作案時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
2.退一步講,即使根據被告人房某所供述的“我拿菜刀砍李某時往他頭部砍,并沒有想那么多,沒想過砍他頭部會造成他死亡",認定其主觀上存在殺人故意,該殺人故意也只可能是對死亡結果持放任心態的間接故意,而不可能是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直接故意。但是,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必然要求出現危害結果。由于本案中并不存在李某死亡的結果,所以被告人房某自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綜上所述,處理本案法律適用問題的重點難點在于,圍繞行為人主觀方面,通過綜合考量打擊的工具、方式、部位、強度,對使用打擊工具時技術掌控的嫻熟程度、力度掌控的節制程度,以及犯罪的起因和動機等相關主客觀因素,最終妥當認定被告人房某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通許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通許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通許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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