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奧派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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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張是之
前幾天的文章《阿爾忒彌斯再次引發簡中互聯網的撕裂》,有人提到美國人在搞“先到先得”的事,這也是網上爭論的一個點。
比如有人拿《阿爾忒彌斯協議》說事,說這個協議不公平,月球資源怎么能讓誰先到就歸誰呢?
簡單說,先到先得,這個邏輯大原則上沒有問題。
而且我要告訴你,其實你一直都支持“先到先得”,只是你沒意識到罷了。
移動支付還沒普及之前,今天80后的老登們,小時候大概都撿過錢吧?
一百元的老人頭沒撿過,塊兒八毛的總該撿到過吧?
那我問你,交給過警察叔叔嗎?
你在路上撿到一塊錢,倘若真的找不到失主,這一塊錢歸你,合不合理?
絕大多數人會說,合理,沒問題,誰撿到歸誰。
同樣的情形,一百塊錢如果找不到失主,歸你了。大家也不會覺得有什么異議。
那一塊價值不菲的“狗頭金”呢?自然形成的金塊,本來就沒有主人,第一個發現它的人擁有它。
還有那些專門跑到沙漠里找隕石的人,發現隕石都是占為己有,然后賣到市場上變現。
這些情況,是不是大多數人都能接受?
但是,到了一座金山,問題就來了。
你在深山里發現了一座金礦,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這是國家的。
哪怕這座山從來沒有人來過,哪怕不存在什么“原主人”,哪怕你是花費了巨大的代價翻山越嶺才找到它的,它還是國家的。
所以,你是不是該追問一下?
一塊錢、一百塊,狗頭金和隕石,先到先得,都沒問題,為什么換成一座金山,這個邏輯就突然失效了?中間發生了什么?
這兩種判斷之間,發生了一個巨大的邏輯跳躍。
這里有一道看不見的墻,大多數人說不清楚這堵墻在哪里,也解釋不了為什么貌似的“量變”,會帶來性質的突變。
實際上,這堵墻下面,并沒有什么邏輯根基。只不過,這墻背后有法律和拳頭這兩項武器撐腰罷了。
學術一點的表達就是,這堵墻,并不是邏輯上的結果,而是制度上選擇。
當然,更嚴謹的說,這是用一套以控制和分配為目標的制度邏輯,代替了以發現和開發為基礎的產權邏輯。
當資源規模足夠大,國家就會出手,主動接管這些資源。這是一種制度安排,而不是邏輯推導。
只不過,這么多年強化教育的結果,你從小被告知“礦產資源屬于國家”,說多了聽多了,就變成了不需要解釋的“常識”。
但常識不等于正確,被重復一萬遍的錯誤,依然是錯誤。
很多時候,你以為自己在堅守某種樸素的公平感,其實不過是在重復別人塞給你的答案,而已。
回到月球探索和開發的問題上,如果你覺得路邊輕輕松松撿到一塊錢歸自己沒問題,那為什么覺得投入巨量人力、物力、財力而獲得的資源歸屬就有問題呢?是不是多少有點說不過去?
另外,反對先占原則的人,還有一個經典誤解,也值得專門說一說。
他們以為,如果承認先到先得,那豈不是誰先登上月球,月球就歸他了?這也太荒唐了吧?
其實,這是把“占有某物”和“占有該物所在的整個空間”混為一談了,錯的非常離譜。
你撿到路邊的一百塊錢,你得到的僅僅是這一百塊錢,既不包括這一百塊錢所占據的地面,也不包括它所在的街道。
這是顯而易見的,幾乎不用解釋。
“狗頭金”也是一樣,那么金山呢?
第一個發現者,也只能開發他實際能夠控制、能夠開采、能夠使用的那一部分資源。
他沒有能力把整座山裝進口袋,他實際占有的,就只是他能夠實際開采的那一部分。
超出他控制范圍的,當然還是無主的,等著下一個有能力開發的人去發現和使用。
月球資源,邏輯實際上完全一樣。
先到月球的國家或者企業,能夠主張權利的,只是他們實際勘探、實際開采、實際利用的那一部分資源。
沒有任何人主張“整個月球都是我的”,也沒有任何先占原則支持這種主張。
而把“先占部分資源”偷換成“獨霸整個月球”,這是非常典型的“稻草人謬誤”。
而且你一定要去看下這個協議原文,不要別人說什么就是什么,包括我說的。
《阿爾忒彌斯協議》本身是一份框架性文件,條款并不復雜,總共就十三條,也沒有太多超出常識的內容。
而且不管你信不信它,這份協議的副標題是“關于以和平目的開展月球、火星、彗星及小行星民用探索與利用的合作原則”,本身強調的還是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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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原文條款都明確寫了“空間資源利用有助于人類”,并且“開采 ≠ 國家占有”。
原文直譯是:
空間資源的利用可以通過為安全和可持續的運行提供關鍵支持,從而使全人類受益。
空間資源的開采本身并不當然構成《外層空間條約》第二條意義下的國家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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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強調一下,信不信是另外一回事,至少它在簽署的文本上是這么寫的。
所以,這個協議并沒有創造一套全新的規則,準確說,它是在既有約束之下,把一些現實中不可回避的邏輯,整理成一套可以運作的安排。
但如果把立場放在一邊,只看邏輯,你會發現,從一塊錢到一座金山,再到月球資源,這條線的邏輯可以不用變。
規則沒有變,只是在規模變大或者是目標改變之后,我們還怎么看待規則,要不要繼續堅持邏輯一致性原則?
退一步講,《阿爾忒彌斯協議》這份協議,如果換做中國來主導,在不改變和平開發利用這個大方向的前提下,最后形成的規則,大概率也不會有本質差別。
所以,很多人爭論的,其實不是規則本身,而是誰提出這個規則。
很多爭議,并不來自規則本身,而來自立場。
但規則的對錯,從來不取決于提出者,邏輯也不會因為立場不同而改變。
你可以不喜歡這個結果,但最終都不可避免地要回答一個問題:如果不用這樣的規則,還有什么規則,既能執行,又能推動月球的開發?
月球資源屬于全人類,口號可以喊喊,但“全人類共有”在實踐中意味著什么?意味著沒有一個具體的主體擁有開發權,意味著任何開發行為都需要得到某個國際機構的授權,意味著無盡的扯皮、否決權、政治博弈。
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國際海底區域的礦產資源屬于“全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并設立了國際海底管理局統一管理。該機構在1994年通過執行協定后正式運作。
但四十多年過去,國際海底至今仍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商業化開采。不是沒有企業,也不是沒有技術,而是規則與產權結構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誰可以開采?收益如何分配?責任如何界定?
當這些問題無法清晰回答時,資源就只能停留在“潛在的資源”上,而無法轉化為現實產出。
有人可能會反駁:海底資源不是早就被開發了嗎?石油、天然氣都在開采。
但這個反駁,恰恰忽略了一個關鍵區別。
今天所有大規模的海底石油開發,幾乎都發生在沿海國家的專屬經濟區之內,也就是產權明確、可以授權的區域。
而真正被定義為“全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國際海底區域,也就是不屬于任何國家的那一部分,至今仍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商業化開采。
換句話說,問題從來不在于資源是在海底還是在太空,而在于,有沒有清晰、可以執行的產權規則。
你如果有足夠的深度思考能力,實際上可以分析出來,先占原則恰恰是最清晰、最低成本的產權界定方式。
誰開發,誰擁有;沒有開發,就沒有權利主張。
這個規則簡單透明,不需要任何國際官僚機構來居中裁判,不需要任何政治勢力來分配配額。
這個邏輯,從1塊錢到月球,都適用。
那個在路邊撿了1塊錢的小孩,和第一個在月球上開采氦-3的公司,做的其實是同一件事。
只不過數字不一樣,付出的努力和承擔的風險也不一樣罷了。
其他的,本質上,沒有任何不同。
2026年04月18日,于家中。
當下,你的資產應該放在哪里?很明顯,應該放在規則更確定的地方,放在規則的邏輯一致性更強的地方。
近日,我和團隊重磅推出了《兩天家庭配置課》,拆解最新趨勢,給出實操建議,干貨很足。
另外頻繁禁播,后面不準備公開直播了,大家來閉門直播吧,很多外面看不到的內容,都在里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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