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提交給新南威爾士州地方法院的事實陳述,多名澳大利亞士兵向檢察官證實,他們曾在本·羅伯茨-史密斯的命令下,或與其共謀,處決了手無寸鐵的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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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茨-史密斯曾獲維多利亞十字勛章,一度是澳大利亞最受推崇的軍人之一,如今卻面臨五項戰(zhàn)爭罪指控,罪名涉及他在阿富汗服役于澳大利亞特種空勤團期間犯下的謀殺罪。
上周,羅伯茨-史密斯被捕并被拘留。周五,在可能持續(xù)數(shù)年的漫長審判前,法院在嚴格條件下準予其保釋。目前,羅伯茨-史密斯尚未就指控進行抗辯,但他始終否認在服役期間有任何不當行為。根據(jù)法律,每一項謀殺罪名都可能導(dǎo)致終身監(jiān)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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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題為“獲得賠償?shù)淖C人”一節(jié)中,事實陳述指出,聯(lián)邦公訴署已向三名與本案相關(guān)的士兵證人作出了承諾。這三名證人均承認,他們曾在羅伯茨-史密斯的指揮或共謀下,參與處決了一名或多名被拘留者。在這些事件中,羅伯茨-史密斯均是他們的軍事上級。這些證人已提供了書面陳述,詳細描述了他們親眼目睹的其他謀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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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陳述指出,羅伯茨-史密斯所實施、指揮或促成的每起謀殺案都存在“共同特征”。根據(jù)陳述,受害者均未攜帶武器,且身處羅伯茨-史密斯本可合理懷疑存在叛亂分子的地點。案發(fā)時,澳軍并未與敵方交火,且完全控制了現(xiàn)場環(huán)境。此外,每次殺人后,現(xiàn)場都會被偽造證據(jù),以虛假證明這些殺戮符合交戰(zhàn)規(guī)則。受害者在被處決前均被戴上手銬、拘留并接受審訊。這些指控目前尚未經(jīng)過法庭審理,它們構(gòu)成了檢方對羅伯茨-史密斯提起訴訟的基礎(ch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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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羅伯茨-史密斯的第一項和第二項指控,涉及2009年4月12日在阿富汗南部卡卡拉克村發(fā)生的謀殺案。當時,兩名男子——穆罕默德·埃薩及其子艾哈邁杜拉——被發(fā)現(xiàn)在名為“威士忌108”的據(jù)點內(nèi)的一條隧道中躲藏。事實陳述稱,這兩名手無寸鐵的男子被羅伯茨-史密斯戴上手銬并帶走。
據(jù)指控,艾哈邁杜拉因裝有假肢行動不便,被帶出據(jù)點圍墻后,“被扔在地上,并遭到羅伯茨-史密斯用皮帶供彈機槍多次射擊”,多名澳大利亞士兵目睹了這一過程。隨后,羅伯茨-史密斯回到據(jù)點內(nèi)部,強迫一名新兵 在另一名士兵的協(xié)助下,為M4突擊步槍安裝消音器。事實陳述稱,羅伯茨-史密斯將穆罕默德·埃薩按跪在“人員4”面前,并命令其開槍。該士兵在執(zhí)行命令后殺害了受害者。在任務(wù)結(jié)束后,羅伯茨-史密斯等人聲稱他們完成了所謂的“新兵試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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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指控涉及2012年9月11日的一起事件。當時,羅伯茨-史密斯指揮的巡邏隊突襲了達爾萬村,拘留了包括農(nóng)民阿里·詹在內(nèi)的多名男子。事實陳述稱,羅伯茨-史密斯對這些被拘留者進行了暴力審訊。在將阿里·詹帶到懸崖邊后,羅伯茨-史密斯將其踢下約10米深的懸崖。隨后,羅伯茨-史密斯與另一名士兵下坡,不久后傳出槍聲,阿里·詹被殺害。第四和第五項指控則涉及2012年10月在西亞喬村的任務(wù)中,羅伯茨-史密斯參與殺害兩名被俘人員,并投擲手榴彈偽造交戰(zhàn)記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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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法院對羅伯茨-史密斯實施了嚴格的保釋條件,包括限制居住地和旅行范圍,沒收護照,并要求每周向警方報到三次。其父、前法官倫·羅伯茨-史密斯提供了25萬澳元的保釋保證金。盡管檢方認為其有潛逃風險,但法官格雷格·格羅金表示,考慮到案件審判可能需要數(shù)年時間,若將其長期監(jiān)禁,將嚴重損害其準備辯護的權(quán)利。若案件進入審判階段,羅伯茨-史密斯將面臨陪審團審判,且必須達成一致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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