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來是一個生活得休閑從容的中年的作家,出版過《品西游》、《閑話聊齋》等深為讀者歡迎的作品。這安逸的生活因為我的敗家婆娘王XX瞞著我和三亞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戛然而止。王XX遭遇殺豬盤式詐騙損失兩百多萬元,我也因夫妻連帶責任成為“百萬負翁”。
因為于XX阻撓,“合伙”根本沒法清算。王XX在2023年曾經(jīng)打過一次官司,白花了幾萬元律師費訴訟,一分錢都追不回來。我氣憤不過,辭職跟這事,竟然發(fā)現(xiàn)王XX轉到路益公司的合伙投資款中,其中有差不多四十萬元被直接從柜員機取走,下落不明。不用說,這些資金被于X侵占了,否則現(xiàn)在電子支付這么方便,誰會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把現(xiàn)金取出來。我讓王XX報案,警方傳于XX隨便詢問一下,讓王XX自行去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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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不承認取款謊稱不知案涉資金下落
(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開庭,于XX不敢出庭,由海口泰和泰律所的陳長奮、陳瑩全權代理。陳長奮不承認于XX從柜員機取款,故意撒謊說發(fā)生取款之前于XX已經(jīng)把路益公司的銀行卡和U盾寄給王XX了,于XX不知道這些資金下落。為什么說陳大律師是故意撒謊呢?因為2023年他們就代理過于XX的案子,明知道于XX提供的關鍵信息不實,還在庭上幫忙陳述。然而,陳大律師以為死無對證的謊言,卻被我看出破綻來。我指出有于XX涉案時持卡到外省取款的流水,證明當時銀行卡在他手上。面對我的質(zhì)疑,陳大律師啞口無言。
不過,陳大律師就是大律師,他懵了一下,很快就有辯論對策,在法庭上滔滔不絕地陳詞,說王XX轉到路益公司的合伙資金是合伙共有財產(chǎn),非清算不能返還。陳大律師的言下之意,于XX從柜員機偷走這些錢,算是合伙虧損了。原來如此,陳大律師,要不然你和我合伙吧。你轉100萬給我,我馬上從柜員機取走,然后我不但不會像于XX那樣阻撓清算而是立即清算,虧損你承擔一半,我就不和你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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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不得不庭后承認取款謊稱用于合伙
陳大律師知道于XX想賴掉從柜員機取現(xiàn)金失敗了,核實筆錄時陳長奮把于XX否認取款的筆錄改成“于XX說記不清楚”。庭后第三天,于XX提交書面答復承認取款,謊稱那些現(xiàn)金是王XX安排他取用于合伙的,但沒提供任何證據(jù)。我提供證據(jù)和書面答復進行反駁。不過判決書判得很離奇,王XX敗訴了,于XX庭后已經(jīng)承認取現(xiàn)金只是謊稱用于合伙,判決書認定核心事實竟然是“于XX不承認提取現(xiàn)金”,“王XX沒證據(jù)證明于XX提取現(xiàn)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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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該案二審[ (2025)瓊02民終2463號]還是陳大律師全權代理。這次,他沒有否認于XX提取現(xiàn)金了,也沒有說于XX記不清楚了。于XX記得很清楚,這些現(xiàn)金是取出來用于合伙了。證據(jù)在哪里?證據(jù)全部都給了王XX了。原來知名律師還可以這樣耍賴的啊?看來我前面說和陳大律師合伙的方案還可以再改一下。陳大律師,你先轉100萬給我,我從柜員機取走,然后就說我把取出來的錢還給你了。如果你不能證明我沒有交錢給你,你就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讀者看到我上面的建議,是不是覺得我很無賴?然而,該案二審就是這樣判的,判決書中說“王XX未能舉證證明于XX所取款項并未用于合伙事務,而是被于XX個人非法占有或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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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
這樣翻手為云覆手為雨的知名律師,真的不知道是律師還是訟棍?更讓我震驚的是,這樣的律師在訴訟中竟然可以如魚得水,到底是哪里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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