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貪污賄賂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釋。其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賄入罪門檻的重大調整,尤其引人關注。而且新規落地迅速,5月1日起便開始施行,幾乎沒有空窗期。
綜合來看,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入罪的調整,主要有兩大亮點:一是徹底消除身份差別,國企民企同罪,入罪量刑不再“看人下菜”。二是降低入罪門檻,由此前的“倍數”參考,大幅降低為實際數額,衡量標準看得見摸得著。
非國家工作人員犯罪,主要有四種罪名,分別是:受賄、行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我們先來看看新舊標準之間的變化對比:
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
舊標準:“數額較大”6萬元、“數額巨大”100萬元
新標準:“數額較大”3萬元、“數額巨大”20萬元
2.挪用資金罪
舊標準:“數額較大”10萬元、“數額巨大”400萬元
新標準:“數額較大”5萬元、“數額巨大”200萬元
3.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舊標準:“數額較大”6萬元、“數額巨大”200萬元
新標準:“數額較大”3萬元、“數額巨大”100萬元
![]()
三組數據對比清晰可見,曾經“二倍、五倍”的入罪門檻,如今直接降低了一半。像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數額巨大”的標準甚至一下子降到此前的五分之一,力度之大可見一斑。入罪標準的大幅降低,必然大幅壓縮“數額不足”的僥幸空間,那么自然也會起到巨大的震懾作用。
過去實行的“倍數折算”,在一定程度上來講是對民企腐敗的“法外開恩”,背后藏著根深蒂固的認知偏見,普遍認為國企的錢是國家的,貪了要重罰,而民企的錢是私人的,只要對企業有貢獻,拿點回扣也不算什么大事,甚至有一種理所應當的坦然,所以在入罪量刑上,通常會“網開一面”。
時間長了,企業的風氣也就變壞了,開始滋生采購吃回扣、銷售拿好處、財務做假賬、高管侵占資產等違法行為,很多民企老板明知員工中飽私囊,卻因法不責眾、維權成本高,或達不到入罪標準等原因,選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最終導致企業內耗嚴重、競爭力殆盡。
但新規的出臺,則將終結這種“同罪不同命”的局面。打擊貪污賄賂行為,不再有“體制內外”之分,財產也無“公私輕重”之別,只要是利用職務便利謀私,不管是國企還是民企,法律都會一視同仁。
對企業來說,新規并非警示,而是倒逼企業增強反舞弊意識,更好地促進企業健康發展。以前不少民企老板覺得,員工收點回扣、拿點好處,只要不搞垮公司,就不算大事,甚至當成“行業慣例”。新規的施行,本質上是為企業“除蟲”,長期來看能幫助企業守住家底、凈化內部風氣。
對個人而言,新規是最直接的“紅線預警”。以前在這方面不太在意,認為收點好處頂多被開除,還不至于坐牢。可新規一落地,國企民企一個標準,不管你在私企當高管還是普通一員,只要收了3萬以上回扣,或者挪用5萬元以上資金,就有可能被追究刑責。
![]()
從倍數到對折,降低的是入罪門檻,抬高的是法治權威。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賄入罪門檻的重大調整,不僅是懲治民企腐敗的利器,更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基石,只有讓企業內部“蛀蟲”無處遁形,民營經濟才能健康發展,市場秩序才能風清氣正。
當然,新規也不能完全“唯數額論”,還要綜合考量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既統一標準避免不公,又保留司法裁量空間,體現懲罰與教育并重的法治精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