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將精心裝修的房屋出租后,租客惡意損毀房屋、拖欠費用后失聯,甚至偽造身份企圖逃避責任。近日,徐州沛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房屋租住糾紛,依托大數據、公安協查與實地核查,層層揭開租客身份迷霧,依法認定其法律責任,為漠視契約、破壞財物的行為敲響法律警鐘。
房屋遭毀,租客失聯跑路
2023年9月,老郭將裝修完成的兩室一廳出租給年輕租客小王,雙方簽訂一年期租賃合同,約定月租900元、押一付一。交房時房屋整潔完好,家具家電齊全,老郭多次提醒租客妥善使用維護。
2024年4月,老郭上門查看時,發現房屋已嚴重損毀:墻面被大量涂鴉、墻體被砸出破洞,墻皮脫落;室內垃圾堆積、廚衛堵塞、異味刺鼻;書桌、沙發、衣柜等家具被人為損壞,全新床墊不翼而飛。同時,租客長期拖欠租金、水電費及網費,老郭聯系時發現對方電話關機、微信被拉黑,租客已徹底失聯。
身份造假,法官精準核查
老郭訴至法院后,工作人員錄入合同所載姓名、身份證號,系統顯示查無此人。租客從姓名、身份證號到簽名均為偽造,僅留有一個手機號碼。
承辦法官依托手機實名制,啟動司法聯動機制向公安機關協查,鎖定手機號實名人為2007年出生的王某某。法官進一步展開核查,調取王某某的實名身份照片,由房東辨認確認是實際租客;前往戶籍地核實,社區工作人員證實其真實身份及家庭關系與其父親轉賬記錄相互印證;結合支付習慣查實,租客尚未成年,租房期間一直使用父親微信轉賬。
最終查明:王某某2007年出生,租房時已滿16周歲,故意篡改年齡、偽造身份信息簽訂合同,租后惡意損毀房屋后跑路。
打工自立,依法擔責履約
庭審中,被告代理人以簽約時未成年、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主張租賃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查明:王某某輟學后在電子廠穩定務工,月收入4000元左右,以自身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且租房期間自主溝通維修、按期支付租金,具備獨立履約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據此認定,案涉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某應當獨立承擔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得以未成年為由逃避法律義務。
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王某某賠償房屋維修費用3200元、支付拖欠租金2700元,補繳水電費512元、網費175元,賠償丟失床墊650元;扣除已交押金900元后,共計支付6337元。
法官指出,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法定妥善保管義務,因保管不善或故意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破壞式居住”既違反合同約定,也構成民事侵權。除經濟賠償外,其提供虛假身份信息、惡意損毀他人財產的行為已被記入司法檔案,相關信息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將對其今后就業、信貸、社會信用等方面產生長期不利影響。
法官提醒,租戶取得的是房屋使用權,并非任意處置、隨意破壞的權利;房東交付房屋,是基于信任的托付,而非臨時過渡的“過客居所”。當前手機實名、支付溯源、大數據比對、跨部門聯動等社會治理手段日趨嚴密,依靠偽造身份、失聯跑路逃避責任已無現實可能。任何漠視契約、損毀他人財物、違背誠信的行為,最終都要承擔經濟賠償、信用懲戒等相應后果。
通訊員 劉齊齊 翟志強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張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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