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一個“滾”字,值多少錢?看一個案例:
![]()
丁力與公司王總因工作發生爭執,王總甩了個“滾”字,丁力就此離開公司再沒露面。到了月底他提出“要上班”,但王總要他“回去等”。可不久,公司就以擅自離崗并曠工多日為由把他開了。隨后丁力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仲裁輸了,丁力又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判決:老板說“滾”,無證據證明是滾出公司的意思,不上班構成曠工。丁力不服,提起上訴。
最終,二審法院查明,丁力離開公司期間,公司既沒喊他上班,也沒處理缺勤。
這種情形是公司指令不明,而非曠工。最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支付賠償金159800元。
這是一個歷經勞動仲裁、一審和二審三個程序的案件,因“滾”而起糾紛,以勞動者勝利為結局。
來龍去脈再敘敘。2020年5月15日,上海某公司綜合管理部經理丁力與公司領導因工作爭執,被當眾呵斥“滾”,丁力隨即離開公司未再返崗。
6月9日,公司以“擅自離崗、連續曠工超15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丁力申請勞動仲裁索賠15.98萬元被駁回;丁力又起訴至法院后,一審仍認定“滾”字不構成解雇意思,丁力屬曠工,一審駁回訴求。丁力再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丁力離開公司期間,公司并未要求丁力到崗,亦未因丁力不到崗而做出任何處理行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為公司的事情與丁力溝通時,也沒有要求丁力來上班。
結合2020年5月29日丁力與妻子馮程至公司向領導提出“要上班”,但領導“要丁力回去等”的事實,可以認定丁力自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勞動系由于其將老板的意思理解為公司不讓其提供勞動。
如此,就回到了一個赤裸裸的新鮮又奇特的問題,丁力并非存在曠工之故意,而是因為老板讓其“滾”,他以為無法上班的問題。這才是丁力不上班的主觀狀態和客觀事實——此乃二審法院理解和認定的情況。法律人的想法有時是腦洞大開的。
如此,丁力非曠工。既然丁力沒上班不構成曠工,那就說明公司對丁力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是錯誤的,屬于違法解除。這時,就是勞動者難得的福音了。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注意,此時支付的是賠償金而非經濟補償金。
丁力2012年入職,工作年限8年1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違法解除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標準,丁力月均工資約9400元,9400元×8.5個月×2倍=159800元。
一個“滾”字讓公司賠了16萬,是不是很爽很解氣?假如罵了三個“滾”字呢,三個“滾”(哪怕30個“滾”)也是這個賠償數字,老板心里恨啊,當初還不如多罵幾個“滾”字呢。
這個案件,也有網友認為是勞動者咬文嚼字,惡意利用“漏洞”,違背公平,小題大做、上綱上線了。好像勞動者太過分似的。果真如此?
筆者在此也得提醒和說明,一:15.98萬元看起來數字不小,但其實勞動者為爭取這數字也是費盡周折、吃盡辛苦、絞盡腦汁的,從勞動仲裁到一審,再從一審到二審,整個流程走下來估計不低于3年;
二、作為單位領導動輒情緒化,以侮辱性語言侵犯勞動者人格尊嚴,觸發高額賠償也是應當有的懲罰。有氣量就當這個領導,沒氣量就別逞能。做領導的喜歡罵人,這本身就是不適格的領導了。教訓啊,教訓;慘痛啊,慘痛。
領導的一言一行代表單位和部門形象,任性行為可能引發連鎖反應。此事件中,領導的一個“滾”字最終導致企業賠償近16萬元,凸顯了領導責任的重要性。有權莫任性,任性就得付出任性的代價。
作為領導來說,不要太把自己當成什么菜,你做領導不僅僅是因為你有一定的能力,更重要的在于你周圍有一眾人愿意和你同甘共苦,共同努力。如果你總是拽得沒得了,老子天下第一,最后成孤家寡人一個,還是什么狗屁領導啊,回家領導老婆孩子還差不多。
和諧健康的職場需倡導平等文化,摒棄“一言堂”“我說了算”的管理模式,應鼓勵員工表達意見,發表觀點,建立開放包容、暢所欲言的職場文化。這些不僅能減少沖突,還能激發團隊創新活力,將單位搞得蒸蒸日上。
最后還得隆重提一點,那就是不要把下屬整慘了,把下屬整慘了,關鍵時刻能把你送進監獄。記住,平時看起來對你最畢恭畢敬、最言聽計從的人,往往就是送你進監獄的人。因為你最信任他,而他最“了解”你。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