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診斷為急性心肌梗死后,醫生建議住院手術治療,否則猝死可能性很大,但男子佘某拒絕住院。在醫院服藥并返回工地宿舍數小時后,佘某被工友發現呼之不應,后120宣布其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事后,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視同工傷決定。為此,佘某的兒子將人社部門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決定,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4月1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在一審法院駁回佘某之子的訴訟請求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上月下旬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佘某之子的上訴,維持原判。
醫生勸說住院手術治療,男子拒絕后回宿舍死亡
一審法院查明,佘某生前經中某公司派往重慶某工程的工地任普工(露天作業人員),從事吊車駕駛工作。去年5月27日13時30分許,佘某在工地上協助維修人員完成吊車維修后,因下雨無法工作遂回工棚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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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15時許,和工友在宿舍門口下棋時,佘某說自己胸口痛。21時30分許,佘某電話告知項目管理人員因胸口痛要到醫院檢查,管理人員隨即派車送其前往醫院。經醫院檢查會診后,佘某被初步診斷為胸痛、急性心肌梗死。醫生勸說佘某住院手術治療,否則“猝死”的可能性很大,但佘某拒絕并在門診日志上簽名確認“不住院,回云陽”。
佘某在醫院拿藥并服用后返回,于次日凌晨2時左右回到宿舍。當日8時許,工友到佘某床前詢問病情,發現呼之不應,手已沒有溫度,遂報告項目負責人。120到達后,宣布佘某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佘某此前就診醫院的醫生在接受永川區人社局調查時稱,佘某住院手術治療的死亡風險幾乎為零。
此外,因去年5月27日下午下雨,項目工地上的露天作業人員在工棚休息未上班。對于下雨時工地的工作安排,項目負責人稱下雨就不施工,雨停后視情況安排工作,當天下午并未明確告知工人不上班休息。
去年6月6日,中某公司向重慶市永川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6月26日,永川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視同工傷決定書》,于7月2日向公司及佘某之子郵寄送達。后佘某之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書,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法院:死亡與拒絕住院有直接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的爭議為佘某于去年5月27日下午因下雨在工棚休息期間是否屬于停工待命,以及佘某拒絕住院治療與其死亡之間的關系。
關于停工待命,工地下雨時停工,雨后視情況安排工作,系建筑工地的通行做法。經查,佘某突發疾病當天下午一直下雨,工人未上班在工棚休息屬實,管理人員并未明確告知工人當天下午不再上班。換言之,工人當時實際處于待命狀態,雨停后可能需要工作。因此,當天下午工人在工棚休息的時間屬于停工待命期間。佘某在此期間胸口疼痛,可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
關于佘某拒絕住院治療與其死亡之間的關系,佘某突發疾病當晚曾到醫院檢查,醫生要求其住院手術治療,安裝“支架”,否則“猝死”的可能性很大,但佘某堅持回云陽,拒絕住院,回到工地宿舍休息后不久猝死,因此,佘某的死亡與其拒絕住院治療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不屬于經搶救無效死亡,也不屬于突發疾病死亡,其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不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
據此,永川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駁回訴訟請求。此后,佘某之子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永川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視同工傷決定書》,責令重新作出認定。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視同工傷”的認定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本案中,佘某在下午感到身體不適,晚上病情加重后前往醫院就診,在被醫生初步診斷為胸痛、急性心肌梗死,要求其住院手術治療,并告知有“猝死”風險的情況下,仍簽字拒絕住院。因急性心肌梗死具備發病急、變化快、死亡率高等急危重性特征,佘某在醫生明確告知風險的情況下,仍主動放棄及時治療,導致其離院后不久猝死,故佘某的死亡與其拒絕及時住院治療致發病時無法得到有效搶救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不屬于“視同工傷”情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其判決應予維持。
據此,今年3月25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張尋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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