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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位教師反映“人才安家費”沒按合同一次性發完 學校:合同審核不嚴,與政策有出入 律師釋疑

      多位教師稱安家費未按合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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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青海理工學院多名青年教師向紅星新聞反映稱,他們作為人才引進后,安家費發放問題與合同承諾的不同:合同明確“給予一次性安家費”,入職后才發現要分三批發放,目前只拿到首批的40%,且還要考核、扣稅。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上述青年教師作為青海省引進人才,簽署的相關人才引進合同第五條即“資金安排:給予一次性特殊支持經費(安家費)××萬元”,其中領軍人才安家費100萬元-130萬元,拔尖人才安家費50萬元-80萬元。

      有學校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爭議的起因就在于這處合同條款,當初的合同模板與相關政策表述不一致,“審核的時候沒有注意”。

      青海理工學院人事處負責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省上的人才引進政策明確了安家費分批次發放,安家費所涉及的稅費由個人承擔。學校跟所有提出訴求的老師一直保持溝通,多次協調解釋,目前正在想辦法積極解決。

      青年教師:

      “人才安家費”發放方式未按合同執行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上述青年教師供職的青海理工學院是青海省剛籌建成功的大學。其官方網站介紹,青海理工學院是青海省委、省政府新建的全日制公辦普通本科學校,2019年5月開始籌建,2024年5月教育部批準設置。

      青海日報曾報道,2020年4月2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出《關于印發西寧大學籌建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說,《西寧大學籌建方案》已經省委第85次常委會議、省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建成后的西寧大學是一所應用研究型理工類大學,學科專業以工為主,理、工、經、管等多學科協調發展。辦學層次以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適度發展留學生教育。


      ▲青海理工學院 紅星新聞記者楊靈 攝

      據悉,經過多年籌備的西寧大學,最終于2024年更名青海理工學院招生運營。2023年,因西寧大學尚處于籌備階段,上述青年教師分別與參與籌備的青海師范大學、青海民族大學、青海大學簽訂合同。按照青海省教育廳、發改委、人社廳等多部門在2021年6月印發的《西寧大學籌建階段人才引進專項措施(暫行)》的通知,引進人才分為國家級高層次人才、杰出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和柔性引進人才。其中領軍人才安家費100萬元-130萬元,拔尖人才安家費50萬元-80萬元。

      爆料青年教師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的相關人才引進合同顯示,他們分別屬于領軍人才和拔尖人才,安家費標準不一樣。引進單位為“青海師范大學孵化西寧大學(籌)”,“支持周期”條款明確為5年,在“資金安排”條款項下,均明確“給予一次性特殊支持經費(安家費)XX萬元”。

      爆料的多位教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入職后他們發現只收到40%的安家費,銀行賬戶中的發放記錄顯示,這部分安家費還有扣稅,而他們的合同中也沒有注明安家費會扣稅。這與他們理解的合同條款意思不符,他們認為安家費應該一次性發放,合同中沒有明確安家費是稅前金額,不應該扣除稅費。

      關于扣稅的問題,另有老師提供了2020年印發的《青海省關于優化科技創新體系提升科技創新供給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有提及對相關人才稅后支付安家費。

      學校回應:

      依據的合同模板與相關政策表述不一致

      多名老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們針對安家費未一次性發放和扣稅的問題,向學校多次提出交涉,學校解釋是按照省上的政策執行的。

      青海理工學院人事處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稱,安家費的發放是按青海省引進人才政策執行的,政策寫得很清楚,安家費分三期發放,具體為40%、30%、30%。就合同上的“一次性發放”問題,該工作人員稱,那個合同是之前學校孵化時,參與籌建的青海大學、青海民大、青海師大三所高校與引進老師簽訂的,合同是依據的相關合同模板制定的,不是學校自己的模板。

      該工作人員進一步解釋,以前(學校孵化階段)學校沒有一個合同的固定模板,可能那參與孵化的高校套用了過去的合同模板,“然后審核的時候也沒有注意”。該工作人員表示,學校已經就上述問題與反映情況的老師有過解釋。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2021年6月印發的《西寧大學籌建階段人才引進專項措施(暫行)》的通知中提出,將西寧大學籌建階段高層次人才引進列入青海省“昆侖英才”行動計劃予以特殊支持。將分別引進國家級高層次人才、杰出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緊缺專業碩士研究生和柔性引進人才。在人才待遇解釋中提及的安家費,文件在杰出人才部分注明:首次發放40%,中期考核考核合格發放30%,期滿考核合格發放30%,下同。

      關于稅費問題,《西寧大學籌建階段人才引進專項措施(暫行)》有明確,“薪酬收入、房產所得、安家費等所涉及的稅費依法由個人承擔”。


      ▲2025年7月10日,青海西寧,青海理工學院校園航拍風景 圖據視覺中國

      青海理工學院相關負責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上述老師此前已經將問題反映給學校和省上相關單位,學校對此非常重視,學校以惜才愛才的態度,跟老師有過積極的溝通協調,也將他們的問題反映給相關省廳局,尋求解決相應的辦法。

      青海理工學院人事處負責人也跟紅星新聞記者解釋,學校當時的合同確實有瑕疵,與省上相關政策存在表述差異。老師提出的“安家費一次性發放”和“不予扣稅”的兩點訴求,他曾多次參與溝通解釋,也多次跟上級相關單位匯報解決,但涉及政策原則及關系多個部門,解決難度極大。但為了積極解決老師的訴求,學校一直在努力想辦法解決,目前相關工作正在推動之中。

      該負責人的同事表示,不予扣稅的問題,稅務部門明確表示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上述教師提供的2020年印發的《青海省關于優化科技創新體系提升科技創新供給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跟他們簽訂合同所依據的政策文件沒有關系,因此不存在合同與政策不符的問題。

      青海理工學院人事處負責人也表示,因為合同瑕疵,造成了目前的矛盾。關于老師的訴求,學校也咨詢了相關法務人員,目的也是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條件下,盡量確保老師的利益。

      律師釋疑:

      合同與政策存在差異,該依據哪一個?

      老師與學校簽訂的工作合同有“一次性發放安家費”條款,但所依據的政策卻明確分批次發放,這種明顯相左的條款,到底應該依據哪一條?

      四川省律師協會維權委員會委員馮駿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如果按照合同條款來看,老師是可以理解為一次性全額發放安家費的,雖然有政策文件規定分批次發放,但老師在簽訂合同時可視為并不知情,因此是可以依據合同提出訴求的。

      馮駿表示,根據《民法典》498條規定,格式合同中雙方如果就某一條款存在分歧,其解釋應該有利于非格式條款提出方,這是為了平衡合同雙方地位,保護非格式條款提出方的合法權益,避免格式合同提出方利用優勢地位模糊條款含義以謀求利益。


      ▲簽署合同(圖文無關) 圖據圖蟲創意

      北京瀛和(深圳)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律師、青工委副主任律師霍雨潔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合同條款中“給予一次性特殊支持經費(安家費)”確實存在誤讀的可能,學校可以解釋為一次性給予安家費,但該費用分批次發放。但如果按照有利于非格式合同提出方的原則,老師有權提出相應訴求。

      就合同中沒有明確安家費是否需要扣稅的問題,霍雨潔表示,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安家費數額為稅后數額,原則上教師應當對該筆所得依法納稅,這一點學校并無過錯。對此,馮駿律師也有相同觀點。

      紅星新聞記者 楊靈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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