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杜某孕后在醫院剖宮產誕下一名男嬰,新生兒因黃疸入院治療后不幸死亡,經鑒定系羊水吸入性肺炎、呼吸循環衰竭死亡。該病例被鑒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負主要責任。患兒父母起訴醫院索賠102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云南水富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法院判令涉事醫院承擔80%賠償責任,賠付患兒父母81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某、杜某系夫妻關系。杜某懷孕后在水富市某醫院進行產前檢查。2024年6月18日,杜某因“停經38+5周,腹痛6+小時”到水富市某醫院產科待產,入院經完善相關檢查后,于當日剖宮產助娩一男嬰,后杜某在該院住院5天于6月23日出院,出院醫囑:……注意觀察新生兒黃疸情況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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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2024年6月24日,杜某之子因“發現皮膚黃染3天”被送到水富市某醫院就診,入院診斷為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癥。在完善相關輔助檢查后,醫院對新生兒采取重癥監護,下達病危通知,并給予保暖、光療退黃、檢測經皮膽紅素值、清理呼吸道等對癥支持治療。6月27日5時2分,杜某之子的病情出現變化,經搶救無效后死亡。死亡診斷為:心臟呼吸驟停;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癥;新生兒臍炎;母體甲狀腺功能減退新生兒等。
2024年7月26日,四川某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杜某之子符合羊水吸入性肺炎、呼吸循環衰竭死亡。2024年10月21日,某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為杜某之子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水富市某醫院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經鑒定,鑒定結論為杜某之子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水富市某醫院承擔主要責任。因此,水富市某醫院應當對原告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經認定,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022566.5元。按照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依法確定被告承擔上述各項損失80%的責任,即818053.2元,對原告主張的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責任以及要求被告賠償超過818053.2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水富市某醫院賠償周某、杜某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818053.2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張尋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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