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好出了房產加名離婚分割的司法解釋,否則真攔不住有些人的房子被拿走,看到個案子,為求復婚男子答應給前妻房產加名,一年后女方起訴離婚,看看這種情況法院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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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男方2017年按揭買房,2018年5月和女方結婚,2019年的1月協議離婚,第一段婚姻的時間不到一年。兩年后,2021年的7月男方還清了房貸后,找女方復婚并答應房產加名,8月兩人登記復婚,9月男方在房產上給女方加名,方式是按份共有男方70%,女方30%。復婚一年后,也就是2022年10月,女方起訴離婚,但被法院駁回。此后雙方一直分居到2025年,女方又一次起訴離婚。
在分居幾年后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肯定得判離了,所以,雙方爭議主要是房產怎么分。雙方都認可房子的價值是80萬,女方要求按登記的份額拿30%的補償,男方認為這是再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同意女方分,大家覺得女方該分嗎?實際能分嗎?大家不妨先預測一下結果,一會看和法院的處理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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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是以按份共有的方式加名的,明確約定女方有30%的份額,按早期法院的處理標準,很可能就直接按明確的份額處理。但2025年2月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已經生效了,關于房產加名的問題,規定了“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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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這個司法解釋法院未必要直接按份額分,有權根據實際案情調整份額,這案子雖然復婚是21年,實際判決離婚是25年底,但22年第一起訴離婚后雙方就分居了,所以法院認定雙方屬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情況,最后綜合全部案情,法院判決房子歸男方,酌定按房屋價值15%補償女方,也就是補償女方12萬元。這個結果大家覺得怎么樣?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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