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是否屬于"意外"身故,是意外險理賠中最具爭議的焦點之一。保險公司常以"猝死系疾病導致,非外來突發意外"為由拒賠,讓失去親人的家庭雪上加霜。澤良保險法團隊深耕此類案件多年,善于運用"近因原則"與醫學證據,為客戶撕開拒賠的口子。
一、案情回顧:壯年猝死,意外險遭拒賠
45歲的張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技術總監,常年加班熬夜。2024年3月,公司為全體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險,保額40萬元,保險期間一年。同年11月的一個深夜,張先生在公司加班時突然倒地,經120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張先生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后,卻收到拒賠通知書。保險公司認為:"猝死屬于疾病身故,不符合意外險'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定義,故不予賠付。"
家屬多方奔走無果,最終找到澤良律師事務所求助。
二、澤良破局:近因原則與醫學論證雙管齊下
澤良保險法團隊接案后,迅速組建專項小組。主辦律師與醫學顧問深入分析案情,制定了"先論證因果關系、再挑戰條款解釋"的訴訟策略。
首先,團隊委托權威法醫鑒定機構進行死因分析。鑒定意見指出:張先生雖存在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基礎病變,但直接死亡誘因是急性應激反應導致的惡性心律失常,而當晚的加班過勞、突發的工作壓力是觸發應激反應的關鍵外部因素。
其次,團隊援引"近因原則"進行法律論證:保險法上的近因是指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本案中,若不存在當晚的加班應激這一外部誘因,單純的冠狀動脈病變并不會立即導致死亡。因此,外部誘因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最后,團隊挑戰保險公司對"意外"的狹隘解釋。依據《保險法》第三十條,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普通消費者理解的"意外"包括突然發生的死亡事件,不應被限縮解釋為僅指外力作用導致的事故。
庭審中,澤良律師出示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并結合醫學專家證人證言,有力證明了張先生死亡的外部誘因屬性。
三、勝訴結果:40萬元全額賠付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猝死的原因復雜多樣,不能一概而論歸屬于疾病。本案中,鑒定意見已明確工作壓力和過勞是觸發死亡的外部誘因,符合意外險"外來性""突發性"的特征。同時,保險條款對"意外傷害"的定義存在多種解釋可能,依法應采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張先生家屬支付身故保險金40萬元及逾期利息。保險公司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并履行完畢。
猝死≠必然拒賠。當過度勞累成為壓垮生命的最后一根稻草,意外險應當守護加班者的最后一道防線。澤良保險法團隊善于運用近因原則與醫學鑒定,為客戶厘清猝死背后的真正死因,打破保險公司的刻板拒賠邏輯,守護每一份意外保障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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