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是當前查辦腐敗犯罪的重點、難點。今天(4月13日),最高檢發布第六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為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認定新型、隱性受賄犯罪及準確認定犯罪數額等提供辦案指導。其中,王某某受賄案入選了本次指導案例。
基本案情
案例介紹,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出生,江蘇省某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
2006年至2023年,王某某利用擔任江蘇省某廳某處處長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審批、設備銷售、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976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100萬元案發前尚未實際取得。
其中,2008年至2016年,王某某利用擔任江蘇省某廳某處處長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江蘇甲發電有限公司、江蘇乙發電有限公司擴建發電機組申報、審批,以及江蘇乙發電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某、江蘇丙發電有限公司總經理丁某某等人職務晉升提供幫助。
按照王某某的提議,上述三家公司在可直接向品牌供貨商采購高溫進口管件、蒸汽管件等設備的情況下,改變采購慣例、提高采購價格,增設王某某妻子劉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代理環節,并向劉某某介紹品牌供貨商。劉某某在收到三家公司支付的貨款后,再向品牌供貨商采購設備,設備的供貨、安裝、調試、售后等服務均由品牌供貨商與三家公司直接對接完成。劉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實際獲利3395萬余元,王某某對此知情。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最高檢介紹,2024年3月4日,江蘇省監察委員會以王某某涉嫌受賄罪向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辦理。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三家公司在重大項目申報、審批或公司領導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后,主動提議三家公司在設備采購等方面關照其妻子劉某某,三家公司遂通過虛增交易環節方式向劉某某輸送利益,劉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無需開展實質經營或承擔市場風險,僅通過轉手交易即獲取三家公司給予的巨額差價。
王某某明知劉某某所獲差價是三家公司給予的好處,具有受賄犯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受賄數額以劉某某實際獲利數額認定。2024年4月30日,南通市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某犯受賄罪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受賄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一審宣判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指導意義
最高檢表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近親屬非法收受請托人為感謝其謀利行為而以虛增交易環節方式給予的“商業機會”,“商業機會”對應的利益事先確定,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具有對應性,且在利用“商業機會”獲取利益過程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無實質經營、不承擔風險的,其行為不屬于正常市場交易,依法構成受賄罪。
此外,在虛增交易環節型受賄犯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獲得的差價利益,形式上是其通過合法的市場化方式從請托人處獲得的財物,實質上是請托人為感謝其利用職權提供的幫助而輸送的好處,受賄數額應當以其實際獲利數額認定。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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