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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宿舍、合租房屋能否作為入戶盜竊的“戶”
學生或者工友住的集體宿舍,通常人員較多,經常竄門,舍友也會經常帶親戚朋友來做客,還可能出現推銷員等,其與外界隔離性很差,此時不宜作為“戶”來對待。但如果某些宿舍,供某夫妻長期居住,外人不可能隨便進來,就可以認定為“戶”。同樣,合租而共同居住的公寓、套房等,即便居住者之間并無家庭關系,但就居住者與外界的關系而言,完全具有生活居住和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特征,也應當認定為“戶”。外界人員非法進入合租者的整體空間內,都應該認定為入戶。合租者內部人員之間相互進入對方臥室是否屬于入戶,也需要對隔離性程度做一個判斷,如果彼此沒有信賴性,也不允許互相進入臥室的,那么彼此居住的臥室相對于室友而言是宣告隔離的,合租者進入他人臥室就是入戶。如果合租者之間彼此信賴,基于一定的朋友關系、同事等關系合租在一起的,臥室的隔離性沒有達到“戶”所要求的程度,那么不應該認定為入戶盜竊。
(二)農村院落能否作為入戶盜竊的“戶”
根據司法解釋,與外界隔離的農村院落可以認定“戶”,但也不能一概而論,要作具體分析。如果院子圍墻較高,私密性較好,進入院子有門鎖等,一般可以認定為入戶盜竊。如果院子圍墻較低,或者沒有院門等,私密性較差,進入也很方便,一般不宜認定為入戶盜竊。
(三)值班、管理場所能否作為入戶盜竊的“戶”
單位、倉庫、商店、小區的值班或者管理場所,值班人員或管理員常吃住在那里的,對于這類公共管理房間內生活起居與管理一體的地方,即便夜間休息時,一般也不宜認定為入戶盜竊。
(四)賓館房間能否作為入戶盜竊的“戶”
對于賓館的房間能否認定為“戶”也是常見的爭議問題。按照其生活的方式和實質內容進行判斷,我們就知道把長期租用賓館房間用于家庭生活的可以認定“戶”,因為它的暫時起居功能已經轉變成為穩定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而臨時居住的旅店、臨時搭建的工棚,就不能認定為戶。
(五)商住兩用房能否作為入戶盜竊的“戶”
商住兩用房是指集商業經營與日常生活為一體的住所。比如公民將房屋一半用于經營小商品買賣、機械維修、服裝縫紉,另一半用于飲食起居,是否能認定為“戶”司法實踐中看法不一。商住兩用房的使用情況十分復雜,在判斷是否屬于“戶”時,還是要堅持以上述法律關于“戶”的規定和基本特征為依據,結合實際作實質判斷。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經營、生活一體的如何認定“入戶搶劫”進行了界定,即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于部分用于經營、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 “入戶搶劫”,但在非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該意見通過是否有“明確隔斷”、搶劫時間、進入室內方式等來確定是否“入戶搶劫”;根據是否有“明確隔斷”來區分是否“與外界相對隔絕”。鑒于入戶盜竊與入戶搶劫在“戶”的認定上具有共通性,在理解入戶盜竊的“戶”時可以參照該意見的有關規定。
“入戶盜竊”中的戶應當具備的3個特征!
第一, “戶”是住所。這是“戶”的本質特征。根據《辭海》的解釋,“住所”有兩個意思:(1)居住之處。(2)為使法律關系集中于一處而確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我們這里所說的住所主要指第一個意思。對此,《辭海》進一步解釋,住所的定義因時代、國家不同而異。自然人的住所通常指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處所。因此,住所的居住主體是指自然人,而不是非自然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位;自然人對該處所有長久居住的意思,當然未必事實上長久居住在該處所,但是只想臨時居住,比如對于裝修期間,施工人員基于裝修便利短暫居住于裝修房內的,應視為建筑工地的延伸,僅具有臨時工棚的性質,如果非法進入實施盜竊的,不宜以入戶盜竊論處。
第二, “戶”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場所。這是“戶”的功能性特征。家庭是最基本的社會單位。“入戶盜竊”單獨構罪的一個重要考慮,就是在于維護公民家庭生活的合法權益。因此,入戶盜竊中的“戶”,應當具有家庭屬性。戶內人員與“戶”應具有緊密相連性,使“戶”脫離單獨的場所、物的概念,而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戶”應是戶內成員的“家庭性”生活場所。同時,家庭成員之間不僅具有較為固定的家庭關系,更是以“戶”為紐帶共同生產、生活。生活性是“戶”具有的功能屬性,使“戶”成為家庭成員繁衍生息、共同生活的場所。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屬于“家庭生活”的主要依據是生活的方式和實質內容。不管“戶”內居住一人還是多人,都同時侵犯人身、財產、住宅等多重權益,極易引發更嚴重犯罪的發生,導致公民缺乏基本的安全感,影響社會的穩定,這完全符合“入戶盜竊”單獨構罪的立法意圖。如果認為共同生活在一起才能稱之為家庭生活,將導致類似空巢老人等本已孤立無援的甚至弱勢的居民更加沒有安全感,進而影響政府公信力和刑法目的的實現。同樣地,我們也不能以房屋沒有廚房、客廳、衛生間等設施或者沒有連續使用、空置,而否定其家庭生活的屬性。
第三,“戶”的場所特征是與外界相對隔離。這里的“與外界相對隔離”可以從兩個方面去理解,一是相對封閉的空間。體現了“戶”與對不特定人開放的公共場所的不同,比如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二是具有私密性的特點。既然“戶”是家庭生活的場所,那么就與居住人員的私密生活緊密相關。在這里,居住人員對其私人行為、私人物品以及個人隱私有權利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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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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