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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更新從“增量擴張”轉向“存量提質”,征地拆遷領域的程序合法性與補償公平性問題日益凸顯。公共利益與個人財產權的邊界如何劃定,征收行為是否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直接關乎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對于這一復雜法律問題,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張凱利律師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系統梳理了征地拆遷法律實務中的程序審查要點與補償救濟路徑,供廣大讀者參考。
征收決定前置條件
啟動征收程序,首當其沖的是對“公共利益”這一前置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并非所有涉及房屋拆除或土地收回的行為均可動用國家征收權,征收行為必須基于明確的公共利益需要,這是法治原則在征收領域的核心體現。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只有符合國防和外交需要、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公共事業建設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等法定情形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實踐中,部分項目借“舊城改造”之名行商業開發之實,將純粹的商業利益包裝為公共利益,試圖規避征收權限的法律約束。對此,張凱利律師特別指出,對于舊城區改建項目,不僅要求符合公共利益的基本屬性,還必須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過科學論證和公眾意見征求后方可實施。若征收決定所依據的項目實質為商業開發,則涉嫌行政權力越位,被征收人有權對征收決定的合法性提出質疑。
在集體土地征收領域,公共利益審查同樣具有基礎性地位。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須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征收決定不得突破“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這一憲法性約束,否則即構成違法征收。
征收補償的公平標準
“無補償則無征收”,補償的公平性是衡量征收行為正當性的核心標尺。在城市更新中,評估價格爭議、裝修投入損失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問題是補償爭議的高發地帶。法律對此設置了明確的補償標準與救濟路徑。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確立了征收補償的三項基本原則: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這三項原則貫穿于征收補償的全過程。第十九條進一步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張凱利律師強調,這一規定確立了“市場比較法”的核心地位,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在補償程序層面,當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的規定,被征收人自知道補償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亦可自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實施強制搬遷,這是征收法治化的重要標志。
征地拆遷涉及公民重大財產權益,其程序的合法性審查與補償的公平性保障是法治實踐中的重要課題。張凱利律師認為,唯有在法律的框架內平衡“發展”與“權利”的關系,讓每一項征收決定都經得起法律的推敲和歷史的檢驗,才能真正實現城市面貌改善與民生福祉提升的雙贏。被征收人在面對復雜的法律程序時,應積極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依法維護自身在《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下獲得公平補償的法定權利。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及時尋求專業法律支持,方能在征收程序中占據主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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