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擴股股東欠繳出資,其他股東要連帶背鍋嗎?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很多公司在增資擴股的過程中,都會遇到部分股東不按時繳納增資款的情況,這時候大家最關心的就是,這個違約股東到底要承擔什么責任?其他已經按時繳了錢的股東,要不要為他的行為買單?2024年實施的新《公司法》,已經把這個問題的裁判規則明確下來,不存在模糊的空間。
核心裁判規則有三條:1、未按期繳增資款的股東,要承擔三重責任:向公司補足增資款、賠償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失,同時向已按期足額出資的守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2、其他股東原則上不用擔責:新公司法的發起人連帶責任僅針對公司設立時的出資欠繳,增資階段的出資違約,其他已按期出資的股東無需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存在串通逃債等過錯情形;3、公司董事如果未盡到催繳出資的義務,也要對公司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未繳增資款的股東,要承擔這三重責任
(一)對公司:補足出資+賠償損失
根據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這其中就包括增資階段的認繳出資。如果股東未按期繳足增資款,首先要向公司足額補繳欠繳的出資款,這是最基礎的資本充實責任。
除此之外,他還要賠償公司因為他逾期出資造成的損失,比如公司因為資金不到位錯過的投資機會、額外產生的融資成本,還有逾期出資期間的利息損失,這些都可以要求違約股東賠償。
(二)對守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之間關于增資的約定,不管是寫在增資協議里,還是寫在公司章程里,本質上都是股東之間的契約,基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股東之間互負信賴義務。
所以當股東未按期繳增資款的時候,他就違反了這個約定,要向已經按期足額繳了增資款的守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哪怕公司章程里沒有明確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守約股東也可以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要求違約股東賠償自己的損失,比如利息損失,或者因為他違約導致的其他合理損失。
(三)對債權人:補充賠償責任
如果公司因為股東欠繳增資款,導致沒辦法清償到期的債務,那么債權人有權要求這個違約股東,在未繳的增資款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公司還不上的錢,債權人可以直接找這個欠繳出資的股東要,在他沒繳的錢的范圍內,他要負責補上。
二、其他股東要不要擔責?大部分情況不用
很多人都會有一個誤區,覺得只要有股東沒繳出資,其他股東都要一起擔連帶責任,其實不是的,這個要分情況。
新公司法里規定的發起人連帶責任,只針對公司設立階段的出資欠繳。也就是說,如果是公司剛成立的時候,某個發起人沒繳出資,那其他發起人要和他一起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是公司成立之后,增資階段的出資欠繳,這個規則就不適用了。
對于增資階段的出資違約,其他已經按期足額繳了自己那份增資款的股東,原則上是不用為違約股東的行為承擔責任的,除非存在特殊情況:比如其他股東和違約股東串通,幫助他逃避出資義務;或者其他股東有過錯,比如明知他沒繳出資,還配合做了虛假的驗資,或者隱瞞這個情況,導致債權人受損。只要沒有這些過錯情形,守約股東就不用為別人的違約行為買單。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很多股東在增資的時候,都搞混了設立出資和增資出資的責任區別,誤以為和設立時一樣,其他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其實兩者的規則完全不同。唐律師在代理多起增資出資糾紛的案件中發現,不少守約股東本來已經按時繳了自己的出資,結果被債權人起訴的時候,還以為自己要承擔責任,最后才搞清楚,增資階段的欠繳,只有違約股東自己要擔責,其他守約股東不用,這也是實務中很多人容易踩的坑。
比如在該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2024年9月啟動增資擴股,將注冊資本從100萬元增加到500萬元,三名股東約定,各自按照持股比例認繳新增出資,所有增資款要在2024年12月31日前繳齊。到了約定的期限,股東A和股東B都按時繳了自己的120萬元增資款,只有股東C,欠了160萬元的增資款一直沒有繳納。
公司因為資金沒有按時到位,錯過了一個重要的合作項目,損失了不少預期利潤,后來公司還因為經營問題,欠了債權人200萬元的貨款,到期無力清償。債權人起訴公司還款的同時,把三名股東都一并告了,要求他們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于公司增資階段的出資欠繳,并非公司設立時的出資違約。股東C未按期繳納增資款,應當向公司補足160萬元的出資,同時賠償公司的損失,還要向A、B兩名守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而A和B已經按期足額繳納了自己的增資款,也沒有任何過錯,不需要為C的欠繳出資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只有股東C在160萬元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A和B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新公司法實施后,增資出資的責任規則已經非常清晰,不管是參與增資的股東,還是公司的債權人,都要搞清楚不同階段的責任邊界,避免踩坑。如果您在公司增資、股東出資責任方面有疑問,可聯系專業律師進行咨詢,提前做好風險防控,避免事后陷入不必要的訴訟糾紛。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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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郵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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