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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兩高"最新修改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正式施行。此次修訂擴大入罪主體、新增污染物范圍、嚴打中介造假、明確從寬路徑,刑事風險全面升級。本文從實務角度深度解析,為企業、經營者、環保從業者劃出不可觸碰的法律紅線。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一、修訂背景
(一)主體擴容
將第一條第七項修改為:“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的人員,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
1.主體范圍顯著擴大
"重點排污單位"是生態環境部門公布的名錄企業,范圍較窄;而"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涵蓋所有需申領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幾乎覆蓋化工、印染、電鍍、造紙、火電、鋼鐵等高污染行業全部主體。
2.明確追責到"個人"
新規特別增加"人員"二字,明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構成犯罪主體。老板、廠長、環保總監、操作員,只要參與造假,一律追責,徹底改變以往"只罰單位、不罰個人"的局面。
(二)污染物范圍倍增:
將第一條第七項修改為:“……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國家規定自動監測的污染物的;”
1.幾乎覆蓋所有重點監控指標
新增的總磷/總氮直指水體富營養化污染;顆粒物(PM)針對大氣粉塵污染;VOCs則針對涂裝、印刷、化工等行業有機廢氣。企業只要對上述任何一項監測數據造假,直接構成"嚴重污染環境",入刑門檻幾乎為零。
將第六條修改為:“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行為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可以從寬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2.行為犯定性,無需實際危害結果
根據《刑法》第338條及司法解釋,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屬于行為犯,也就是說,只要實施造假行為,不論是否實際超標排放、是否造成污染后果,均直接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鏈條打擊:
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機動車排放檢驗、土壤污染調查評估、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二年內曾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三)一年內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數量較大,且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中介主體范圍空前擴大
本次新規在涉環境監測、核查類犯罪主體上作出重要擴容,在原有規制范圍基礎上,新增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土壤污染調查評估機構、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及編制核查機構三類機構,進一步織密環境污染與數據造假領域的刑事追責網絡,填補了此前部分專業服務機構監管空白。
在機動車環保檢測領域,機動車檢測機構為通過年檢的車輛實施作弊、出具虛假檢驗合格報告的行為,將直接納入刑事處罰范疇,徹底扭轉以往僅作行政處罰的局面。在 “雙碳” 政策持續推進背景下,針對溫室氣體排放監管的刑事約束同步強化,為企業編造虛假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出具不實減排核查報告等行為,明確構成刑事犯罪,實現對碳數據造假行為的嚴厲追責。
同時,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刑事責任進一步落地,在土地出讓、工礦用地修復等關鍵環節,土壤污染調查與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調查報告、評估文件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力防范土壤修復及土地利用環節數據失真、違規操作等問題,切實維護生態環境安全與公共利益。
2.入罪標準降低,"小額多次"難逃法網
本次新規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的入罪情形上作出重要調整,新增 “一年內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數量較大,且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 的入罪標準,進一步嚴密刑事追責體系。
舊規采取唯數額論,要求違法所得達三十萬元以上,或兩年內因相關行為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后再犯方可入刑。實踐中,部分機構為規避處罰,采取小額多次、化整為零的方式持續違法,導致監管難以有效追責。
新規針對這一行業頑疾優化標準,將入罪門檻大幅降低,明確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且虛假證明文件數量較大即可追究刑事責任,實現對持續性、規模化造假行為的精準打擊,有效提升環境服務領域違法成本,強化對虛假證明行為的刑事震懾。
3.專門打擊"作弊工具",斬斷黑色產業鏈
增加一款,作為第十條第四款:“提供專門用于機動車排放檢測作弊的程序、工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定罪處罰。”
新規新增第十條第四款,明確對提供專門用于機動車排放檢測作弊的程序、工具的行為,依法從嚴追責,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定罪處罰(依據刑法第285條第3款),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處罰力度大幅提升。
此前此類協助造假行為多被認定為“幫兇”,處罰較輕,而該條款明確其獨立成罪,嚴厲打擊各類協助環境檢測作弊的行為。通過強化刑事處罰力度,形成強力震懾,進一步壓縮環境檢測作弊的灰色空間。
(四)寬嚴相濟
在既往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想要獲得從寬處罰,需依賴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等多種情節綜合評判,“生態環境修復”并未被列為獨立的從寬依據,僅作為輔助參考。這一模式不僅導致生態修復的激勵作用難以發揮,部分行為人即便主動投入人力物力治理污染、修復生態,也無法以此為核心獲得明確的從寬待遇,同時也給司法裁判帶來了一定的模糊性。
新規修訂后作出了極具針對性的優化完善,對污染環境罪從寬處罰作出了明確且具指導性的約定,將“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單獨列為獨立的從寬處罰依據,確立了生態修復在司法處置中的核心地位。
結合既往實踐的短板來看,新規的優勢十分突出,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導向更清晰,打破了既往“綜合情節疊加”的限制,以單一獨立的生態修復情節作為從寬核心依據,引導行為人主動聚焦生態治理,而非單純追求賠償、諒解。
二是實操更明確,條文明確了從寬幅度與具體情形,為司法機關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標準,有效解決了既往裁判模糊的問題。
三是價值更貼合,既通過從寬激勵,推動污染者主動修復生態、消除環境危害,實現“懲罰與修復并重”,也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兼顧了法律懲戒與生態保護的雙重目標,切實彌補了既往實踐中生態保護導向不足的短板。
二、法律后果與量刑標準
(一)污染環境罪(刑法第338條)三檔量刑
1.基本犯(嚴重污染環境):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適用情形:篡改監測數據、非法排放危廢3噸以上、超標3-10倍以上、2年內2次處罰再犯等。
2.情節嚴重:
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適用情形:非法排放危廢100噸以上、致基本農田15畝功能喪失、致3人以上重傷等。
3.后果特別嚴重(7年以上):
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適用情形:飲用水水源中斷、生態系統嚴重退化、永久基本農田50畝損毀、致人死亡/重傷等。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條)
- 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
- 情節特別嚴重:5-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同時索取/非法收受財物:擇一重處,最高可判10年。
(三)單位犯罪雙罰制
單位犯上述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標準定罪處罰。
【警示】:老板、股東、總經理、環保負責人、技術主管均屬追責范圍。
三、實務風險防控指南
(一)企業合規方面
企業需構建“不能犯、不敢犯”的風控體系,重點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主體自查,確認自身是否屬于“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立即核查排污許可證類別,若為重點管理單位,需確保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嚴禁任何形式的篡改、干擾行為。
二是數據管控,守住監測數據生命線,實行監測系統專人管理、權限分級、操作留痕,嚴禁修改參數、屏蔽傳感器、稀釋水樣等各類數據造假行為,異常數據需及時上報、書面記錄并留存證據,不得隱瞞。
三是第三方合作,嚴格審核環評、監測、碳核查等中介機構資質,選擇有資質、信譽良好的合作方,絕不授意、指使中介出具虛假文件,同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中介對文件真實性負責,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二)涉案應對方面
一旦涉險,需采取有效措施最大化降低刑事風險。
首先要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固定證據,停止排污、修復相關設備,妥善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生產臺賬、用藥記錄等關鍵材料。
其次要主動修復生態以爭取從寬處罰,第一時間委托專業機構制定修復方案,積極繳納生態修復保證金、消除污染、賠償損失,并保留修復合同、支付憑證、治理記錄、驗收報告等,作為從寬處理的重要依據。
最后要盡早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由律師指導固定無罪或罪輕證據、申請取保候審、開展認罪認罰協商,全力爭取不起訴或緩刑,最大限度降低刑事風險。
暢森律師提醒您:
此次"兩高"司法解釋修訂,是國家以最嚴密刑法守護生態環境的強烈信號。在環保問題上,僥幸心理是最大風險,被動應付必付慘痛代價。唯有主動合規、嚴格守法、積極擔責,才能在綠色發展中行穩致遠,避開刑事風險的深淵。
若您的企業涉及環保數據監測、危廢處置、環保中介服務、機動車排放檢驗等業務,或已面臨環保部門調查、刑事立案,請務必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刑事律師法律幫助,守住自由與財產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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