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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十二年(1639年),登萊巡撫楊文岳遞上一份長長的題本,揭開了一場離譜到令人咋舌的軍營貪腐案。主角是武進士出身、時任登州海水右營游擊的秦之翰。
秦之翰是陜西富平人,武進士出身,崇禎十年(1637年)二月,被補授為登州海水右營游擊。是個手握兵權、責任重大的官職,可在他眼里,這不過是一個一本萬利的斂財崗位。
秦之翰的貪腐,不是偷偷摸摸的小打小鬧,而是明目張膽、層層盤剝,把軍營里的每一處都當成了斂財點,搞錢方式細致且貪婪,幾乎不放過任何一個可以榨取利益的縫隙。具體貪腐方式如下:
1. 吃空餉,花樣百出。
吃空餉是明末邊軍的通病,但秦之翰把這招玩到了極致,衍生出多種花樣。他剛上任時,營里就有9名空缺兵丁,這些人的糧銀被他私自克扣,從不向上申報,還故意拖延補兵時間,多貪一個月就多賺一個月的空餉。營里有逃兵、死兵,他也從不及時申報募補,依舊冒領這些人的糧銀,比如崇禎十年八月到十二月,營里逃走3名士兵,他便趁機侵吞了二十一兩糧銀。
不僅如此,他還會故意虛報兵丁數量,明明實際兵額不足,卻依舊按足額上報,騙取朝廷軍餉,后來經查,他通過空餉、虛報這兩種方式,侵吞的銀子足足有550兩以上,相當于幾十名普通士兵一年的俸祿。更荒唐的是,朝廷查點營兵時,他怕空額暴露,竟把自己的兩個兒子塞進營里湊數,讓兒子冒領糧銀,以至于營中士兵編出歌謠暗諷他假公濟私,將軍營當成自家的搖錢樹。
2. 設立占役制度,靠特權重復斂財。
這是他最主要的搞錢方式之一。他先是設了200名占役家丁名額,明確規定,士兵只要交2兩銀子,就能獲得這個名額,從此不用下營操練、不用出海防汛,還能照領糧銀,相當于用銀子買一個帶薪摸魚的資格,僅這一項,他就輕松斂財400兩。
此外,他還額外私占50名家丁,這些家丁大多是他的親信,不僅不用干活,每月還能多領3錢糧銀,而這些家丁為了保住這份美差,每人還要額外送他1兩銀子,外加1錢小錢,這又讓他多賺了55兩。
更精明的是,他會定期更換占役家丁,每次更換都要重新收取銀兩,相當于重復斂財,既吃家丁的空餉,又收家丁的好處費,一手兩賺,貪婪至極。同時,他還會故意擴大占役名額,私下增加占役人數,超出上報的250名,多出來的名額不向上申報,卻照樣冒領糧銀,把占役制度變成了自己的私人斂財工具。
3. 雁過拔毛,不放過任何搞錢渠道,甚至耍賴欺壓下屬。
秦之翰的貪腐無處不在,小到日常開銷,大到軍務往來,每一處都能成為他搞錢的渠道。
一是勒索節禮,逢年過節,他會主動向營里各級官員勒索節禮,按官職高低定好價碼,中軍每月要送4兩,千把總每月送2兩,捕盜每月送1兩,一年有五個節日,加上日常的生辰,他每年僅靠勒索節禮就能侵吞170兩左右,相當于一名中層軍官一年的俸祿。
二是索要各類手續費,營里的船壞了進關修艙,他每艘船要索銀1到3兩,不管修船費用多少,這筆錢必須交,否則就故意拖延修船進度,前后有幾十艘船修艙,他又賺了幾十兩;士兵想告假進關,每人要交6錢到1兩銀子,不管是家中有急事還是身體不適,不交錢就不準放行,有些士兵實在沒錢,只能把自己的號衣、弓箭抵押給他,等發糧后再贖回,他連這種窮兵的錢都不放過。
三是克扣閑置款項,連鎮將不出海后,本該取消的出海祭奠汛規銀,他也照樣克扣,每年額外多賺18兩。四是耍賴欺壓下屬變相搞錢,營里的捕盜朱應祥幫他買辦衙內日用食物,他欠了15兩銀子拒不償還;委命中軍騰云買辦營中公用物件,從八月到正月,騰云一共花了160兩,他只給了65兩,還欠95兩,后來反而反咬一口,誣陷騰云虛報開銷,把這筆欠款賴掉。有一次朱應祥上門索債,他不僅不還錢,還當場毀掉賬目,下令毆打朱應祥,揚言打死也無妨,最后打了25棍,把朱應祥打得臥床不起,幾乎喪命,以此震懾其他人不敢上門索債。
一個叫騰云的下屬因為遞交物件清單晚了一天,就被他派差役鎖拿,借機勒索銀兩才肯放行,可見他在營中早已橫行霸道、無法無天,把欺壓下屬也當成了搞錢的手段。
秦之翰的所作所為,早已激起營里上下的不滿,也引起了監軍的注意。他的搞錢手段不僅貪婪,還嚴重影響軍務,比如故意拖延修船、克扣士兵糧銀,導致營兵戰斗力下降,甚至有士兵因沒錢告假,無法回家處理急事,軍心渙散。
崇禎十一年,監視登鎮太監陳應祥上疏糾參秦之翰,列出他12項貪腐罪狀,詳細列舉了他吃空餉、設占役、勒索節禮、欺壓下屬等多種搞錢方式,直言他只知中飽私囊,不顧士兵死活,耽誤軍機大事,請求崇禎下旨嚴查。崇禎皇帝看到奏疏后震怒不已,當即下旨將秦之翰革職,命撫按衙門提審究辦。隨后,登萊兵巡道、理刑廳會同萊州府推官,對秦之翰進行會審,一開始秦之翰還試圖狡辯抵賴,隱瞞自己的搞錢細節,但在大量人證、物證面前,他最終對10項罪狀供認不諱,只剩下兩項罪狀,因為關鍵證人被總兵提走,無法繼續審問。
這場貪腐案前后拖了一年多,直到崇禎十二年四月,登萊巡撫楊文岳才遞上結案報告,會同山東巡撫、巡按,請求朝廷將秦之翰按貪墨罪定罪,追繳他貪腐的全部銀兩充作軍餉,再上報兵部覆議。雖然秦之翰的最終結局沒有明確記載,但結合明末的律法和類似案件來看,他大概率會被追贓充軍,甚至可能被處死,為自己的貪婪付出了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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