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餐廳就餐時因意外事故受傷或身亡,餐廳是否應擔責、監護人是否也應擔責?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一則相關的參考案例:李某、文某訴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某中餐廳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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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網站截圖
女童在餐廳包間玩耍
不慎從木質推窗墜亡
案情顯示,2024年某日,文某邀請同學到某中餐廳(以下簡稱某中餐廳)二樓包間內用餐,文某攜帶其女兒李某甲(系化名,當時5周歲)與兒子李某乙(系化名,未滿1周歲)一同前往。李某甲站在卡座沙發上背靠窗臺玩耍時,不慎從該包間的木質推窗墜落到一樓大廳,隨即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該中餐廳向李某(李某甲之父)支付人民幣300000元(幣種下同)。李某、文某以某中餐廳沒有盡到安全保障及提示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中餐廳賠償二原告女兒李某甲死亡的各項損失費用850913.80元。
該中餐廳辯稱:事發當天,文某獨自一人攜帶兩個小孩,本身就難以照料,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導致小孩跌落,應負全部責任;某中餐廳在小孩墜落后及時呼叫救護車到醫院治療,已盡到救助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僅愿意支付50000元以內的人道主義賠償。
窗戶未裝防護欄未貼警示
餐廳被判賠償近74萬元
經現場勘察,該包間位于餐廳二樓,距離一樓大廳地面高約6米,包間面積僅6平方米,包間居中陳設一張大餐桌,除進門外其余三面靠墻均設卡座沙發環繞餐桌。進門正對墻壁上有三扇木制推窗,卡座沙發靠背上沿距窗臺高度約13cm,窗戶上未安裝防護欄。包間內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
2024年8月28日,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一、某中餐廳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某、文某各項損失439363.8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0元后);二、駁回李某、文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某中餐廳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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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順縣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0日,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餐廳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擔責七成
監護人未制止女童攀爬窗戶,擔責三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中餐廳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其責任承擔。
本案中,事發包間位于某中餐廳二樓,窗戶距離餐廳一樓地面高達6米之多,窗戶推開即可俯見一樓大廳。包間內的木制推窗僅設計有插銷,未安裝護欄,窗戶外也沒有任何保護措施,本身具有安全隱患。從包間沙發卡座的擺放來看,兒童站在卡座上就能推開窗戶并超過窗臺高度,為孩童翻越提供可能。而且,包間可供活動空間極小,尤其是靠窗的卡座沙發,一旦入座后,因前后左右空間受限,無法隨意走動,進一步增大了兒童從卡座攀爬窗戶的可能性。
對上述安全隱患,包間內并未張貼禁止攀爬安全警示標志,餐廳服務人員也未及時盡到風險警告或者阻止義務。故此,某中餐廳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且屬于導致安全隱患產生的一方,對李某甲的損害結果具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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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槌
文某作為李某甲的監護人,在看到李某甲攀爬窗戶時,未及時制止,未充分履行監護職責,亦具有一定的過錯,對李某甲死亡的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
具體而言,本案涉及醫療費59208元,死亡賠償金45227元/年×20年=904540元,喪葬費424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天×30元/天=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35000元,共計1041234元,按各方責任比例并扣除某中餐廳墊付的300000元后,某中餐廳還應賠償李某、文某各項損失(1041234元-35000元)×70%+35000元-300000元=439363.80元。
法院提醒,餐廳的經營者負有不因自己提供的餐飲服務或者設施存在危險而使前來就餐的客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判斷經營者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應當綜合考慮其經營場所內的設施、設備是否存在缺陷、經營者是否采取了消除安全隱患的必要措施、是否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因素予以認定。
同時,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不得放任孩子在餐廳等經營場所內隨意攀爬桌椅、窗臺等危險地方;其未盡到監護責任導致子女受到損害的,可以依照與有過失規則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來源:北京日報、人民法院)
延伸閱讀
據多家媒體報道,2025年3月,福建一老太騎自行車拐彎時摔倒,兩名路過的初中生騎電動車看見后,主動停車幫扶,卻被交警判定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事后,老人稱自己是因受到驚嚇而摔倒,向駕駛電動車的女孩和她的監護人索賠22萬元,事件引發廣泛關注。
據湖南都市頻道風芒新聞報道, 2月21日,記者聯系上事件中的女孩母親鄭女士。她表示,目前事情已經妥善處理,原告方已撤訴。此前發布的抖音和朋友圈相關內容也已刪除,不希望再占用公共資源。
完整監控畫面
據鄭女士描述,當時其女兒騎電動自行車帶另一名孩子路過現場,兩人曾猶豫是否要上前幫忙,坐在后座的孩子提議 “那就扶唄,又沒事”,其女兒于是上前攙扶老人。在后續責任認定中,其女兒的行為被認定對事故發展存在一定影響,被判定為“次責”。事后傷者告上法庭,要求兩女孩承擔22萬余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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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女孩被索賠22萬
面對這一結果,家長表示難以接受。其認為女兒是出于做好事的善意才伸出援手,如今卻因助人行為面臨追責,不僅給家庭帶來經濟壓力,更給孩子造成“嚴重的心理陰影”。
律師分析
該案原本定于2月26日上午開庭,如今以“撤訴”收場,但引發的熱議仍然不斷。北京晚報報道此事后,不少網友留言對“責任劃分”“索賠金額”等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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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評論截圖
據江西廣播電視臺《都市現場》報道,該欄目特邀有26年從警經歷,退休后執業7年的律師——江西安喜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曉東對事故視頻進行了逐幀分析。
陳律師分析,第一次避讓中,白色轎車與老人并無接觸,且老人已完成避讓并恢復正常騎行。第二次避讓則是因為兩名女孩所騎電動車從十字路口出現,擋住了老人的前行方向,老人若不左轉避讓便會發生碰撞。因此,造成危險的直接原因并非第一次避讓,而是第二次避讓。騎電動車的女孩與老人因避讓而摔倒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是危險產生的直接原因之一。老人在此次險情中操作不當、避讓失誤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針對索賠金額,陳律師指出,22萬元的具體構成需依據原告方提供的損失證據來判定。如果老人在事故中受傷并構成傷殘(例如十級或九級),那么該金額可能包含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所有法定賠償項目。賠償是否合理,最終需由法庭根據證據進行審查裁量,并非索賠方單方面主張即可成立。
關于責任劃分,陳律師解釋,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判定的是責任性質(如主要責任、次要責任),而非直接的賠償份額。在司法實踐中,被判定為次要責任的一方,其所承擔的民事賠償比例通常最高不超過40%,具體比例可能為10%、20%或30%不等,需在法院綜合各方證據后,最終判決裁定。
另據現代快報報道,江蘇法德東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心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民事訴訟公文書證,法院通常作為裁判參考,但并非終局依據。法院可依證據獨立審查,對事實不清、責任不當的認定不予采信并重新劃分民事責任。若查實老人受驚摔倒與女孩騎行存在因果關系,則要看女孩騎行的速度、距離等客觀因素,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按照女孩、白色車輛(如有過錯)、老人三方的過錯程度與原因力大小確定責任。
陳律師還表示,兩名學生在事發后主動停車幫扶的善意初衷值得肯定,社會不應因此個案而對助人行為產生疑慮和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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