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以下情況下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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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情形 1. 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排除
-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包括采用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 采用威脅方法收集的供述:采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 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 重復性供述的排除:采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應當一并排除。
- 非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采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 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書證: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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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2. 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調查核實。
3. 審判階段
- 開庭審理前申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
- 庭審期間申請:在庭審期間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 二審程序中申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
- 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依法告知被告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的;
-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第一審庭審后發現涉嫌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
根據規定,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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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線索要求
"線索"是指內容具體、指向明確的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等。
2. 材料要求
"材料"是指能夠反映非法取證的傷情照片、體檢記錄、醫院病歷、訊問筆錄、訊問錄音錄像或者同監室人員的證言等。
四、申請程序要求
- 書面申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被告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但應當記錄在案,并由被告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 法律援助:被告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但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 庭前會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且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召開庭前會議。
- 舉證責任: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 審查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進行調查;沒有疑問的,應當駁回申請。
- 調查程序:法庭決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應當先行當庭調查。
- 處理結果:經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重要提示:如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未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人民法院對申請不予受理。因此,申請時必須提供具體的線索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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