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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是否也有這樣的疑問:新聞里看到官員因受賄被判重刑,但那些送錢的老板,有時卻好像“罰酒三杯”就過去了。不是說“一個巴掌拍不響”嗎?
有人說,行賄是被“逼”的,是為了辦成事不得已而為之。甚至在某些語境下,行賄者被描繪成“受害者”或“弱者”。這實在是一種危險的誤解。行賄,絕非被動無奈的“敲門磚”,而往往是主動出擊的“圍獵”。它像投入水中的一顆石子,激起的腐敗漣漪,遠比我們想象的更廣、更深。
當“辦事先打點”成為某種心照不宣的“規則”,它腐蝕的不僅是某個干部,更是整個社會的公平基石。它讓合法經營的企業在“潛規則”前敗下陣來,讓公共資源在“暗箱操作”中流失,最終損害的,是每一個依靠規則生活的普通人的利益。
那么,法律上真的“重受賄、輕行賄”嗎?從表面看,刑法對受賄罪的最高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確實嚴于行賄罪。但實踐中,行賄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例和實際判罰的“輕緩化”,更是加劇了這種觀感。
一個重要原因是,為了突破受賄案件取證難的瓶頸,司法機關有時會運用“特別自首”等規定,對主動交代的行賄人從寬處理,以換取指控受賄的關鍵證據。
這像是一把“雙刃劍”,在打擊受賄的同時,也可能讓部分行賄人借此逃脫了應有的制裁。久而久之,便向社會傳遞出“行賄成本低、風險小”的錯誤信號,甚至催生了一些專門“圍獵”干部的“賄托”。
實際上,行賄與受賄,如同硬幣的兩面,是共生共存的“對合犯”。只打擊受賄而輕縱行賄,等于只堵住了“洪水”的一個出口,卻忽略了源頭仍在不斷“放水”。
近年來,從“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明確要求,到多部門聯合發布相關意見,都釋放出要扭轉“重受賄、輕行賄”局面、雙向發力的強烈信號。司法機關也在更新理念,不再是“重辦受賄、帶出點行賄”,而是將二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進行調查和追訴。
除了理念轉變,實踐中也在探索更有效的懲防機制。比如,不再就案辦案,而是深挖行賄所得的不正當利益,無論是不正當的工程項目、經營資格,還是違法獲得的榮譽稱號,都要堅決予以追繳、取消或糾正,讓行賄者“賠了夫人又折兵”。
再如,探索建立“行賄人黑名單”制度,讓有行賄“前科”的單位或個人,在招投標、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方面受到嚴格限制,提高其違法成本。這些措施,意在鏟除賄賂滋生的土壤,而不僅滿足于抓幾個人。
法律的完善也在同步進行。例如,行賄罪的構成要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實踐中有時難以界定,成為了部分人脫罪的“擋箭牌”。而國際上許多法律,包括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更側重關注行為是否“損害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這為我們未來的法律調整提供了參照。
同時,賄賂的范圍也在探討是否應超越“財物”,將一些諸如安排工作、提供特殊服務等“非物質性利益”也納入考量,以應對不斷翻新的賄賂手段。
所以,看待行賄與受賄,我們不能陷入“誰先動手、誰更可憐”的簡單比較。它們共同毒化著社會風氣,侵蝕著公平正義。對兩者依法進行嚴厲懲處,是在清除已然發生的“污染”;而推動形成“不行賄也能辦成事、辦好事”的社會環境和制度保障,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才是防治未然的根本。
這需要法律的剛性,也需要我們每個人對“潛規則”的摒棄和對明規則的堅守。當“送禮好辦事”的生存哲學失去市場,行賄與受賄這對孿生“怪胎”,才會真正失去滋生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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