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小聚、商務宴請,自帶高檔酒水本是常事,可誰能想到,交給餐廳服務員“幫忙開瓶”的茅臺,竟在眼皮底下被偷換。4月9日,記者從湖南湘江新區公安局獲悉,兩名服務員伺機調包客人自帶的白酒,被警方抓獲并拘留。
自帶的茅臺酒不對味,餐廳服務員還“消失”了
“警官,我的酒被調包了,跟餐廳協商了5天沒有結果。”3月28日,長沙市民周先生向湘江新區公安局銀盆嶺派出所報警,稱自己與朋友在某餐廳就餐時,攜帶的兩瓶飛天茅臺酒疑似被人調包。周先生回憶,當日他自帶兩瓶茅臺酒,開了一瓶飲用,覺得味道不對,便將另一瓶未開封的酒退回原購買商店,結果商家表示“這酒不是我們賣的,編碼對不上”。
周先生隨即返回餐廳調取監控,懷疑是當日幫忙開酒的服務員動了手腳,協商無果后選擇報警求助。接警后,銀盆嶺派出所中隊長時宏輝立即帶隊展開調查,發現當日為周先生服務的服務員李某事發后連工資都沒結就“消失”了,其入職時登記的身份證信息也被證實為偽造,這一系列異常行為,讓民警迅速將其列為重點嫌疑人。
“李某剛上幾天班,連幾百塊錢工資都不要,嫌疑非常大。”時宏輝告訴記者,通過人臉比對,很快鎖定了嫌疑人的真實身份。
落網時正在物色新的高檔餐廳,準備再次出手
民警追查李某行蹤的過程中,一個意外的發現讓案件有了新的進展——李某與2025年11月底轄區內另一起白酒調包案的嫌疑人趙某曾同時出現在同一張監控抓拍畫面中。
“兩個人是老鄉,作案手法也高度一致,都是在高檔餐廳應聘服務員,趁客人不備調包高檔白酒,然后迅速逃離。”時宏輝介紹,2025年11月的案件中,趙某試圖調包客人自帶的4瓶茅臺酒時被當場發現,隨后趁亂逃跑,屬于盜竊未遂,已被依法處理。而李某則是今年3月23日作案,成功調包了一瓶茅臺,以低價賣給了煙酒回收人員。
民警進一步偵查發現,李某作案后曾逃回湖北老家,幾天后又抱著僥幸心理返回長沙,與趙某會合,準備再次“出手”,兩人手機中的聊天記錄顯示,已在物色新的高檔餐廳,準備應聘服務員,伺機作案。
4月1日,警方通過視頻追蹤發現兩人同時在長沙出現,時宏輝立即帶領輔警陳云超展開抓捕行動,于當天14時在某小區內將李某、趙某一舉抓獲,現場從兩人車中查獲大量假冒名酒及空酒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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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從嫌疑人車中查獲的假冒名酒及空酒瓶 通訊員供圖
經查,李某、趙某二人由于手頭拮據,便動起了歪腦筋,他們事先通過網上購買或從餐廳收集空酒瓶,灌入低端白酒,再利用服務員身份趁客人不備進行調包,得手后迅速離職,將真酒低價轉賣。
目前,兩人已被依法治安拘留,受害人全部損失已由嫌疑人退賠,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來源 :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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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30萬元買12瓶“50年茅臺”,經茅臺官方鑒定5瓶是假酒
一場為宴請重要賓客精心籌備的飯局,因為一杯“味道不對”的茅臺酒陷入了極度尷尬的境地。
近日,四川德陽的魏先生反映,他于2025年10月1日在廣漢市廣盛昌食品經營部(以下簡稱“廣盛昌經營部”)花費30.8萬元購買了兩件共12瓶“50年茅臺酒”。后來,1瓶送檢被第三方鑒定機構鑒定為“不符合標準要求”,5瓶被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為“與公司產品特征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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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茅臺酒
雖然手握鑒定報告,商家當初還書面承諾“假一賠十”,但魏先生的維權過程并不順利,一場關于賠償、責任與誠信的拉鋸戰由此展開。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目前,廣漢市市場監管部門已介入調查處理此事。
尷尬飯局
花30余萬元訂購12瓶茅臺
客人飲后稱“味道不對”
“買這批酒把我坑慘了!”回憶起這段經歷,魏先生滿是懊惱與無奈。
因公司接待需求,魏先生長期與廣盛昌經營部合作,對其頗為信任。2025年10月1日,為了準備一次重要宴請,他特意在該店訂購了高檔的“50年茅臺酒”,共計兩件1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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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花30萬元買了12瓶
魏先生向紅星新聞提供的出庫單記錄了這批茅臺酒的構成:其中4瓶為2004年-2011年批次的茅臺50年,單價高達28000元;另外8瓶為2023年-2025年批次的茅臺50年,單價為24500元。整批酒水總價30.8萬元。
廣盛昌經營部出具的出庫單不僅標注了每瓶酒的瓶身編號,更在顯眼位置寫明承諾——“假一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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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的出庫單
魏先生回憶,訂購的這批茅臺送出幾瓶后,留存的茅臺在一次重要宴請中開了瓶。不料,客人僅飲幾杯后便說:“這酒有點不對!”這句話讓在場的人面面相覷。
“飯局現場讓我特別尷尬,嚴重影響我的信譽。”魏先生說,情急之下,他當場撥通了酒水提供商廣盛昌經營部的電話,并開啟免提,試圖求證。
電話中,魏先生對酒水質量提出質疑,并要求退貨退款,但對方態度堅決,一口咬定“酒沒問題,假一賠十”,當場拒絕了魏先生的退貨要求。
送檢結果
經茅臺公司官方鑒定
5瓶茅臺為假酒
但商家的口頭保證并未打消魏先生的疑慮,他決心要將此事查個水落石出,自證清白。
考慮到維權需確鑿證據,他決定先送檢1瓶。
2025年10月10日,魏先生委托妹妹將1瓶2024年出廠的茅臺酒送往廣東中九檢測鑒定有限公司進行檢測。這家第三方機構的檢測結論如同冷水澆頭:依據標準《地理標志產品:貴州茅臺酒GB/T18356-2007》中感官要求,經綜合判定,本品不符合標準要求。
面對這份第三方鑒定機構的報告,銷售商廣盛昌經營部以及供貨商均表示不認可,堅稱只相信茅臺官方的鑒定結果。
無奈之下,魏先生撥打市長熱線投訴,廣漢市市場監管部門迅速受理并介入調查,茅臺官方也派員前往廣漢調查取證。
2025年10月31日,經廣漢市市場監管局委托,1瓶瓶號為AH000959的陳年貴州茅臺酒(50年)被正式送往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自身的檢測實驗室進行權威鑒定。
茅臺出具的官方酒質鑒定報告給出了最終裁決:“根據感官品評、檢測分析鑒定,上述1瓶送檢酒樣與我公司產品特征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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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鑒定報告
同年12月15日,為了進一步固定證據,魏先生再次將另外4瓶瓶號分別為AH001769、AI002469、AI003842、AI002459的茅臺酒送檢。鑒定結果如出一轍,依舊是“與我公司產品特征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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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報告證實送檢的酒均為假冒產品
魏先生表示,鑒定報告證實這批高價名酒中,送檢的均為假冒產品。
“茅臺的鑒定報告出來后,他們終于承認酒有問題了。”魏先生苦笑著說,但這僅僅只是開始。
維權拉鋸
他要求“退一賠三”
與賣家無法達成一致
手握官方鑒定報告,魏先生正式向銷售商廣盛昌經營部提出索賠。
他認為,目前仍有6瓶酒(已喝和送出)無法鑒定,暫不主張索賠,但已確認為假酒的6瓶酒(茅臺官方鑒定5瓶,第三方機構鑒定1瓶),銷售商必須承擔責任。
魏先生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然而,銷售商雖然承認酒出自自家門店,也認可鑒定報告,但在賠償金額上始終無法與魏先生達成一致。
“我都已經退了一步,考慮到實際情況,我要求他們退一賠三,我也需要給公司一個交代啊。”魏先生指著出庫單上的“假一賠十”承諾告訴紅星新聞,“我也不說要他假一賠十,只要求他們把這送檢的6瓶酒退一賠三。但現在他們只愿意退一賠一,或者拿點老酒來給我抵。萬一拿來的又是假的,又會惹麻煩。”
在魏先生看來,自己的讓步在法律框架內是合理訴求,卻依然未能打破僵局。
銷售商回應:
只是中間商不知情
事后曾與上家溝通未果
3月2日,紅星新聞記者與魏先生一同來到廣盛昌經營部,該店門頭上的“批發零售,假一賠十”的黃色字樣格外耀眼。面對魏先生,該店兩位負責人祝某和王某也是一肚子苦水。
“我們只是中間商,掙點差價,我們也不知情呀。”祝某解釋,這批“50年茅臺”屬于高端稀缺產品,平時店里沒有現貨。當時魏先生急需兩件,他們是臨時從外地供貨商——興華豐明洋酒水經營部(以下簡稱“明洋酒水”)調配的貨。“我們也只是中間商,掙了點差價,沒想到惹出這么大的事。”祝某強調,事發后他們也在積極與上家明洋酒水溝通,對方也曾派人來協商過兩次,但因賠償金額差距太大,未能達成一致。
王某表示,事情發生后,廣盛昌的名譽受損嚴重。“這個事情我們肯定不逃避。要是幾萬塊錢的賠償,我們自己先墊著賠付給客戶,再找上家維權都可以。關鍵這個金額確實太大,我們也沒這么多錢賠付呀! ”
魏先生介紹,從法律角度看,他是在廣盛昌經營部購買的酒,和廣盛昌經營部產生的購買合同關系,無論該店是否知情,作為直接銷售方,都負有不可推卸的先行賠付責任。
供貨商承認:
12瓶酒系臨時從多店拼湊
賺了2000多元
事件的核心最終指向了外地供貨商——明洋酒水。3月2日,紅星新聞記者電話聯系了該店負責人李某,她在電話中承認了這批貨的來源復雜。
“這12瓶酒都是幾個收老酒的店鋪東拼西湊給湊夠的,然后找人給廣盛昌送過去的。”李某坦言,這批貨并非來自單一渠道,而是臨時從多個“收老酒”的商家手中征集而來,“我也確實在中間掙了2000多塊錢。”
對于賠償方案,李某表示曾與魏先生商量過“退一賠12瓶老酒”,但魏先生未同意。
在與自己的上家溝通后,李某致電紅星新聞,提出了一個新的解決方案:“我的上家愿意‘退一’賠12瓶老酒,我自己(明洋酒水)愿意再出12瓶普茅賠給魏總。”
她解釋道:“出了問題,我們得面對問題,能解決就盡最大力量解決。如果對方確實不滿意,達不到他的(訴求),那他該起訴就起訴,我們也沒辦法。”
3月3日,截至紅星新聞記者發稿時,魏先生與廣盛昌、明洋酒水三方仍未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目前,廣漢市市場監管部門已介入調查處理此事。
“我需要給公司一個交代。”魏先生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反復強調這句話。他表示,如果協商不成,不排除使用法律手段維權,讓售假商兌現“假一賠十”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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