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躺在地上,抱起輔警的右腿一口咬下去,我確實無法理解,為什么要躺在地上咬腿。
這是甘肅省蘭州市判的,公布時間為2026年3月30號,2026年3月18號判的,目前還在里面沒出來。
2025年11月2號凌晨2點,蘭州某所接警,在蘭州新區醉江湖酒館內有事情發生,輔警馬某在民警帶領下前往處理。
1994年8月1號出生的當事人孟某,在現場執勤人員了解情況期間拒不配合,躺在地上拒不起身,抱住輔警馬某右腿后用嘴將輔警馬某處咬傷。經鑒定:馬某甲損傷構成輕微傷。
2025年11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蘭州市公安局蘭州新區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2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蘭州新區看守所。
最終,法院認定孟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警察輔助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67條第三款,《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01條的規定,判決如下:孟某犯妨害公務罪,判刑六個月。自2025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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