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四姐在成都中和街道擺攤賣手撕兔,從2016年就開始掛出“四姐手撕兔”的招牌,她今年五十歲,每天早上五點起床切菜、鹵肉,門頭一直沒換過,街坊也總是這么稱呼她,去年一月,她突然收到法院傳票,說有人告她侵權,要賠五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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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劉四姐的是揚州一家餐飲公司,這家公司手里有“四姐”在第43類上的商標,他們說劉四姐在門頭和外賣平臺用了“四姐”兩個字,這就侵犯了他們的權利,但劉四姐從來沒開過堂食店,只做熟食打包零售,顧客買完就走,跟對方商標里寫的“餐飲服務”完全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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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奇怪的是,這家公司拿到商標后,一家店也沒開過,廣告也沒打過,商標就一直放著不用,"四姐"在川渝地方,本來就是對排行第四的女性的日常稱呼,就像"王嬢""李哥"那樣,誰家攤子都可能這么叫,沒人覺得這是哪個人的專門品牌。
法院一審沒有支持原告的訴求,理由很直接,一個通用的稱呼就算注冊了也不能當成獨家生意來用,而且原告自己也沒有用過這個稱呼,就不能拿著證書去要求街邊小攤改名,這個案子判決后很多人都松了一口氣,因為類似的情況實在太多了,比如四川到處都有王三哥臘腸和趙婆婆豆花這樣的店名,如果四姐算侵權的話那這些小店全都得換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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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之前有個“老張涼粉”的案子,法院也這么判,說稱呼不算商標,成都這次的判決,算是把這個想法落實了,劉四姐繼續掛著招牌做生意,對方也沒上訴,這事好像就這么過去了。
不過市監局最近出了個征求意見稿,提到自然人的常用稱呼可以不按商標來管理,我琢磨這件事,這是給小商戶吃定心丸,是擔心再出現“四姐”這種情況,畢竟街坊喊一聲“四姐”,本意是認人,不是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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