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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深化創業板改革 更好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見》,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
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通過引入收入復合增長率、研發投入等成長性、創新性指標,與市值、收入指標進行組合,以更好支持具備高成長潛力與突出創新能力的優質企業。
具體來看,共有兩項指標:
一是“預計市值不低于3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三年營收復合增長率不低于30%”,主要適用于新興產業領域企業;
二是“預計市值不低于4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不低于1億元且占營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適用于未來產業領域企業。
《意見》指出,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為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優質創新創業企業提供更好金融服務。
意見從優化發行上市標準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積極發揮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審核注冊效率等方面提出8條改革舉措。
意見明確,積極支持優質未盈利創新企業和新型消費、現代服務業等領域優質創新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
用好創業板現有上市標準,支持符合板塊定位和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等條件的優質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
意見提出,積極發揮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審核注冊效率。
充分發揮地方政府了解轄內企業實際情況的優勢,試點開展由地級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向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推送擬在創業板發行上市企業信息,試點推送范圍為已申請發行上市輔導備案、擬按照創業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標準申報的企業。
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地方政府推送的企業信息作為審核注冊的參考。
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作為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的必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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