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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行政是官僚政治在治理層面的主要運轉形式。皇帝是最高權力來源,這只是總體原則而已。中國政治思想自古就有無為而治的傳統。所謂“無為而治”,關鍵在于制度設計與人才使用的配合。于是宰相百官的設置和機構運行的機制就顯得非常重要。這一套體制機制都圍繞著決策(包含檢查、糾錯)、執行(包括分工與勾檢)、反饋(包括考核獎懲與存檔保存)而展開,以文書傳遞的形式來運作。如此龐大的執政體系,以皇帝為最高政源,本質上是違背治理邏輯的(沒有人有這么大的能力和精力)。因此,就需要授權。重大事務必須皇帝親自過問,發而為文就是“制”;具體工作必須授權宰相機構,發而為文就是“敕”。所有這些,都是以“王言”的名義出詔敕,都必須由皇帝與宰相合作才能頒行。合作的層次有很大區別:“承宣制命”,這是皇帝主動發出指令;隨事承制、不易舊典而為,不需要皇帝批準;奏請皇帝“御畫”批復的,則屬于稍顯重大的政事。總之,宰相有很大的政事裁量權,是否要皇帝決策,取決于君相之間的信任關系和政事的重要程度,還有皇帝與宰相本身的個人性格特點。
從出旨的方面說,中書省是詔敕之所出的委任機關。但是,中書省不過是“承宣制命”的角色,宦官宣旨是詔敕的源頭之一,宰相面議請旨是源頭之二,按照既定格式律令批答是源頭之三。“王言”之所以分為七類,原因就在于事務性質的差異。除了一些重大而儀式性的冊命之外,對于具體政務的處理—究竟是奏請皇帝“畫可”以為制敕,還是僅僅以天子名義行事以為敕牒——端的看宰相個人決斷(如皇帝是否軟弱),“堂案”就是宰相判案的留底。中書舍人的五花判事,也可以保障制敕符合規范或處事合理公正。
門下省的審署申覆是核準把關的地方。從下向上的奏議、從上向下的王言,都得在這里替皇上把關。之所以把中書門下的工作定為“專典機密”,就是因為這些工作都是圍繞著形成過程中的決策在進行。門下的把關有兩個向度。一是向上的向度,檢核中書省的擬制或批答是否符合皇帝的意思,或須請皇帝畫“可”畫“聞”,給事中對于王言的擬制行使封還之責。二是向下的向度,對于吏部、兵部的奏議,門下省行使過官之責。不僅是人事方面,其他需要皇帝批答的內容,門下省都要審核,有權駁回。可以說,詔制或敕旨在內容與文字上是否合規,在頒下之前,門下省的“審署申覆”形成了最后一道門檻。唐太宗之所以反反復復對黃門侍郎(門下侍郎)王珪強調:“國家本置中書、門下以相檢察,中書詔敕或有差失,則門下當行駁正。”原因就在這里。
尚書省則在施行制敕和施行文案中把關。尚書左丞的“詳定制敕”,在實施層面拿出可行的細節。于是就有了規定:“敕到省,有不便于事者,省司詳定聞奏,然后施行。” 這就在執行層面彌補了中書省、門下省不曾堵住的漏洞。因為執行層面必須考慮其切實可行之處,這與中書、門下的決策思路是不同的。
政事堂改稱中書門下,北省兩步變成了一步,兩省之間的相互檢查變成了商量后再出旨,原來的三省體制的破壞首先表現為中書門下合署辦公,再進一步就是被都省職能合署辦公后的中書門下所取代。中書門下直接指揮六部二十四司行事。由于六部本身只是以頭司作為辦公機構,也就使得二十四司直接與中書門下對接少有制度障礙了。尚書省諸司的行政“質證”的管控功能還在,比如考功、司勛、屯田(如職田管理)等。
如果簡單一點來說的話就是,中書門下合署辦公,同時取代了尚書都省的部分職權,中書省的敕牒取代了尚書省的符牒。內相與樞密使也分割了“外命”“外制”的部分功能,中書門下又分割了尚書省的部分行政功能。使職差遣制度強化了君相直接裁定的權威,隋及唐初確立的三省制度,中書出旨、門下把關(封駁)、尚書執行的制約體制,在實質上已經退化和消解了。從漢代以來逐漸探索出來,而給朝廷決策加上一把制度之鑰的三省制度的失效,不是在皇權加強的盛唐,而是在皇權削弱的中晚唐,這是特別值得思考的課題。
◎本文原載于《唐代官制:官吏體系與機構運行》(作者:張國剛),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圖片由豆包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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