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刻汲取近期煙花爆竹事故教訓,進一步壓實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落實“五個嚴禁、三個務必”八項硬性措施,隨州市應急管理局集中曝光5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1:2026年2月25日,隨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曾都區何店鎮開展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檢查,發現某煙花爆竹零售點儲存各類煙花爆竹共計590箱,其《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載明核定儲量為300箱/300千克,超出核定儲量290箱。
該零售點超量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涉嫌違反《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隨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零售點立案查處。
案例2:2026年3月5日,隨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對曾都區淅河鎮某煙花爆竹廠進行核查,發現該企業3#成品庫儲存煙花爆竹12170箱,含藥量5783Kg,其核定存藥量為5000Kg,超過核定存藥量783Kg;該企業還存在未按規定每天對庫房溫濕度進行檢測記錄的行為。
該企業生產工序及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行為,涉嫌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隨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立案查處。
案例3:2026年3月6日,隨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廣水市城郊鄉開展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檢查,發現某煙花爆竹批發公司4個倉庫實際儲存各類煙花爆竹35758箱(餅),含藥量25219.381kg,其核定總存藥量為20000Kg,超過核定總存藥量5219.381Kg。
該公司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隨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立案查處。
案例4:2026年4月5日,隨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對隨縣均川鎮進行核查,發現某超市未經許可非法經營銷售煙花爆竹。
該超市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隨州市應急管理局交辦隨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超市立案查處。
案例5:2026年4月5日,隨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對隨縣均川鎮進行核查,發現某超市在許可經營范圍以外的場所儲存、經營煙花爆竹,且阻撓抗拒執法檢查。
該超市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隨州市應急管理局交辦隨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超市立案查處。涉嫌治安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來源:隨州應急管理 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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