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費結算爭議的法律實務解析
在建設工程領域,監理費結算糾紛是常見的合同爭議類型。本文結合司法案例,為工程企業提供監理費催收的法律路徑與實操建議,幫助企業防范回款風險。
一、爭議焦點:監理費支付條件與催收依據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監理費的支付通常與工程進度、驗收節點掛鉤。本案中,原告主張的核心依據是"工程竣工后付清"的合同約定,而被告對欠款事實無異議,最終通過調解達成支付協議。
根據(2017)陜0124民初1003號民事調解書原文: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簽訂了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現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監理費...被告承認欠款事實,自愿調解。
關鍵啟示:
合同條款明確化:需在監理合同中明確"竣工"的定義(如竣工驗收報告日期、實際投入使用日期)及付款時限;
證據留存意識:保留工程竣工資料、監理服務記錄、催款函件等,作為主張權利的核心證據;
爭議解決選擇:當協商無果時,可依據合同約定選擇訴訟或仲裁,本案通過訴訟調解快速實現債權。
二、監理費催收的實操步驟
結合本案經驗,工程企業可按以下流程處理監理費糾紛:
內部核查:確認監理服務已按合同完成(如監理日志、驗收文件),核對費用計算依據(費率、工程造價基數);
書面催告:向欠款方發送《催款函》,明確欠款金額、付款期限及違約責任,留存送達憑證;
調解協商:若對方承認欠款,可在法院或第三方調解機構主持下達成還款協議(如本案約定"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司法救濟:若調解不成,及時提起訴訟/仲裁,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對方轉移資產。
三、風險防范延伸建議
除事后催收外,企業需從源頭降低監理費回款風險:
? 合同簽訂階段:約定階段性付款(如按工程進度支付70%,竣工后付30%),加入逾期付款違約金條款(參考LPR利率);
? 過程管理階段:定期與業主核對監理工作量,留存雙方確認的工作成果文件;
? 法律支持:遇到復雜爭議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律師函、訴前調解等方式高效解決。
城市:泰安
領域:建設工程
作者:梁光彬,山東盈和盈律師事務所
來源:裁判文書網中的裁判文書,案號:(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判決書內容:
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男,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簽訂了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現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監理費,特狀訴人民法院請求被告清償。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欠款事實,自愿調解。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費189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何軍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將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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