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天起正式施行。《解釋》突出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從嚴懲治。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致航班“清艙”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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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晚到機場,無法正常辦理青島至武漢航班值機手續。為泄私憤,王某某在青島流亭國際機場先后兩次佯裝撥打110電話報警,謊稱該航班上有炸彈,要挾值機人員為其辦理乘機手續。工作人員對王某某進行勸阻后無果,依照規定上報機場。機場隨即啟動應急預案,該航班采取客、貨清艙應急措施,包括該航班在內的5架航班起飛延誤9至86分鐘。王某某在他人報案后在現場等待,后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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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向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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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夏莊法庭庭長 吳仲雷:本院認為,王某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考慮到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并系初犯、偶犯,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解釋》第四條第一款明確,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復飛、清艙,或者致使民用機場采取二次安檢、轉移航空器等措施,影響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還表示,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雖未實際打通公安機關的電話,但其已通過言語使自己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被機場工作人員獲知,造成航班清艙,因此依法應當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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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 羅國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結果犯,必須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后果才能構成本罪。傳播行為并不限于向社會公眾或公安機關進行宣告,通過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使自己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被機場工作人員等群體獲知,也應構成傳播。
多次編造涉民航飛行安全信息應酌情重罰
據統計,2025年,民航全行業完成旅客運輸量7.7億人次,航空出行已成為不少人出行的重要選擇。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行為不僅危害民航行業健康發展,甚至可能造成一定范圍內的社會恐慌心理。《解釋》明確,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要堅持依法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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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被告人江某因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至2024年9月。在其緩刑考驗期期間,江某使用其電話號碼,先后五次撥打南京祿口國際機場聯系電話和上海市公安局110電話,謊稱飛機上安裝有炸彈,其中四次導致機場采取二次安檢措施,一次導致民航某地空管分局啟動應急響應、相關航班滑回隔離機位關車。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江某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向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先后五次撥打機場聯系電話和公安局110電話,謊稱飛機上安裝有炸彈,其中四次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后果,要酌情從重處罰。
新司法解釋為進一步突出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懲治力度,還明確降低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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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 羅國良:民航相關管理規定對于“緊急應對措施”和“一般應對措施”的適用情形、啟動條件等均有明確規定。按照過去的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要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才構成犯罪,經過慎重研究,《解釋》明確致使相關部門采取“一般應對措施”即構成犯罪,這樣對犯罪后果的要求降低了,刑事懲處更嚴格了。
(總臺記者 崔建軍 曹筱征 王偉 王淏楠 牟亮)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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