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2026年4月8日,京津冀三地消費者協會聯合約談了洲際酒店集團在華運營方,直指其會員協議中存在多項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條款,包括排除中國法律適用、要求中國消費者赴美國仲裁等問題,并提出明確整改要求。??今天就和大家討論下,如果入住洲際酒店集團旗下中國酒店出意外,比如發生人身損害,是不是要去美國仲裁?
一、美國仲裁是一系列霸王條款的組合
筆者查了一下涉案的《洲際優悅會會員條款與附則》,該會員協議通過對合同范圍進行界定、解釋權進行攫取、仲裁機構和準據法進行鎖定,來要求會員消費者將和他們的爭議通過美國仲裁解決。
會員協議本來是管理顧客忠誠度的計劃的合同,主要規定積分、定級、兌換等會員權益,理論上,住酒店發生意外不應適用該協議。但洲際酒店刻意把協議規定的非常寬泛,協議第13條規定要求會員同意免除洲際酒店集團“因會員使用或濫用本計劃所造成的所有索賠或損害”的責任。同時協議第19條規定,對本計劃條款與附則的解釋權歸洲際酒店集團所有。通過寬泛的連接規定和解釋權的規定,洲際酒店集團給了自己可以把住店意外也歸納進會員協議的空間。
協議第9條規定由會員協議引發的涉及賠償的任何爭議,都應提交至美國仲裁協會進行仲裁。協議第16條規定以美國喬治亞州法律作為準據法,也就是排除了意外發生國的法律。
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釋權歸商家所有、規定爭議要到美國仲裁并以美國州法律作為準據法,都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霸王條款。
二、為什么明知可能被判無效,還是要做霸王條款的規定?
如果現實中住客在中國的洲際酒店集團旗下酒店發生意外,洲際酒店如果試圖在中國法院用這套說辭來阻卻人身傷害賠償案件的管轄,比如提管轄權異議,法院不僅會基于消保法認定其仲裁條款的設定限制了消費者選擇爭議解決方式的權利,且不合理的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和負擔,屬于無效條款,還會基于消費者入住國內酒店,合同相對人是國內酒店管理公司或侵權行為地管轄的原則,直接駁回其管轄權異議。
既然這么規定沒用,洲際酒店的法務團隊為什么還要費盡心機將其寫進協議?筆者看來有這些原因:
1、作為談判籌碼嚇唬消費者,讓消費者不要打官司或者降低賠償預期。如果消費者沒有找律師,自己去看協議的,可能會被這些霸王條款所迷惑,去美國仲裁很貴,洲際酒店又有合同解釋權,對自己很不利。
2、拖延時間,贏得和解空間。一般的意外,高星級酒店都會通過讓客人比較滿意的賠付來解決問題,真要拖到打官司,肯定是比較大的意外,爭議雙方立場較難協調。如果消費者起訴,酒店就可以利用仲裁條款提起管轄權異議,合理的拖延一下爭議解決的時間。
3、全球合規統一要求,套利消費者保護規定薄弱國家。對全球服務的跨國公司,統一的協議比較常見。協議內容不追求合理,而是對跨國公司非常有利,是因為如果所在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不高的,這些條款說不定就有效了,跨國公司就實現了低合規優勢的套利。
三、會員協議還有哪些霸王條款?
除了以上討論的內容,《洲際優悅會會員條款與附則》里至少還有如下條款涉嫌不合理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
1、單方面修改合同權利
協議第6條賦予洲際酒店集團隨時修改、暫停或取消計劃的權利,且會員繼續保留會籍即視為同意變更。消保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單方面變更合同核心內容,且變更須充分告知消費者并給予合理退出機會。
2、一年訴訟時效限制
協議第10條將索賠時效限制為事實發生后一年內。我國民法典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格式條款不得縮短法定訴訟時效,否則該約定無效。
3、放棄集體訴訟權利
協議第11條要求會員放棄提起集體訴訟的權利。雖然中國目前的集體訴訟制度與美國不同,但消保法明確支持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此類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集體維權渠道,與消保法精神相悖。
最后,仲裁條款被判定違反消保法,本案不是第一例,此前小鵬汽車也因規定和購車用戶的爭議要到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被北京朝陽區市場監管局處罰了3000元,但洲際酒店規定的美國仲裁讓消費者維權成本的增加更多,所以其面臨的監管風險也會大不少。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識產權律師。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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