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子雷某和陳某是多年閨蜜,在陳某信誓旦旦地保證下,雷某通過網貸、信用卡套了191萬余元,全部投進了陳某推薦的“穩賺不賠”投資項目,期待每月拿回4個點的高收益。然而,項目爆雷后,雷某只收回不到一半的投資款,虧損97萬余元,雷某怒而起訴閨蜜要求返還投資款。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給出了明確答案:兩人之間構成民間委托理財關系,受托人陳某未盡到審慎義務,對虧損存在主要過錯,需賠償雷某90%的損失。
案件詳情
閨蜜力薦“穩賺”項目,女子網貸191萬余元委托對方投資
2020年底,陳某告訴雷某,其朋友林某(因另案被判刑)在做醫藥生意,投資“周期靈活、收益可觀”,一個月期收益率為4%,還能提前退本金,穩得很。看雷某有些猶豫,陳某不斷在微信中勸說:“我做了50萬,現在告訴你我做了165萬,太厲害了”“遲幾天也有可能,但一定到,放心”“保證!我全部身家都在里面!”
出于對多年友情的信任,雷某心動了。2021年1月18日,她向陳某轉了第一筆投資款3萬元。到了2022年3月,雷某通過銀行向陳某轉賬26筆,累計支付投資款191萬余元。
雷某轉賬的191萬余元,幾乎都來自網絡借款和信用卡套現。雷某想的是:每月4%的收益,還掉利息還有賺,很快就能回本。起初,陳某的確每月按時向雷某支付“收益”。自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雷某共收到投資回報款94萬余元。
然而,從2022年5月起,陳某開始以“老板資金周轉有問題”為由拖欠收益。2022年10月,陳某將林某的微信號推給雷某,讓雷某自己催款。2023年5月,陳某告知雷某:林某被抓了。雷某這才意識到,她投進去的錢,可能打了水漂。她算了一筆賬:投了191萬余元,收回了94萬余元,實際損失97萬余元。
雷某便向陳某索要投資款項,陳某則大呼冤枉:“我跟你一樣也是受害人,我只是把你的錢轉給了林某,我又沒拿你一分錢好處,憑什么讓我賠?”
多次索要投資款未果后,雷某將陳某起訴至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剩余投資款及利息。
法院判決
構成民間委托理財,受托人未盡審慎義務擔責九成
庭審中,陳某辯稱,她和雷某之間只是“一般委托關系”,她只是按雷某的要求轉賬,沒有管理資金,沒有分享收益,更沒有過錯。根據民法典,無償委托中,受托人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才擔責,她只是“幫忙”,沒有賠償責任。
秀英法院查明,事實并非如陳某所說。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陳某不僅積極向雷某推介項目、承諾收益,還以自己的名義向林某投資,并從林某處收取收益款項后,扣除自己部分再將剩余收益款轉給雷某。
秀英法院經審理認為,雷某與陳某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關系。陳某作為受托人,負有勤勉、審慎的義務。但她未對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收益風險進行充分核實,即向雷某積極推介并作出高收益承諾,對雷某的投資決策產生了誤導,對損失發生存在主要過錯。雷某自身未做獨立判斷,且在自有資金不足情況下借貸投資,也存在一定過錯。陳某在履行過程中實際分享了雷某的投資收益(從林某處收款后轉付),并非無償委托。陳某未對投資風險作出充分核實,未盡勤勉盡責義務,是導致雷某損失的主要原因。
秀英法院酌定判決,陳某對雷某損失承擔9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87萬余元;雷某自擔10%的責任。雷某主張的利息不予支持。
陳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海口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委托理財不等于一般委托,受托人須盡審慎義務
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符雯妃分析,該案涉及一般委托與民間委托理財的區分。一般委托關系,受托人僅按指示轉交資金,不參與投資決策、不分享收益,通常只在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擔責。而民間委托理財關系中,受托人實際管理資金、參與投資決策、分享投資收益,需承擔勤勉盡責、審慎管理的義務。
符雯妃表示,該案中,雙方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通過微信聊天、實際轉賬、收益分配等行為,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系。法律保護事實合同,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一致,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陳某不僅推介項目、接收資金,還從林某處收取收益后分給雷某,這已經超出了單純轉交資金的范疇。
符雯妃分析,陳某在未核實項目真實性的情況下,就向雷某作出“保證本金安全”的承諾,誘導其投入巨額資金,明顯違反了受托人的審慎義務,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判決陳某承擔90%、雷某自擔10%,是合理的。雷某作為成年人,輕信“穩賺”承諾,甚至通過網貸、套現投資,自身也有過錯。但陳某作為受托人和推介人,過錯更為嚴重,承擔主要責任符合公平原則。
符雯妃提醒,委托他人理財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收益分配、風險承擔;二是理性看待收益承諾,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保本保息”往往是陷阱;三是量力而行,切勿借貸投資;四是受托人應盡審慎義務,對投資項目進行必要的背景調查,否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法治時報
作者:李成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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